企业计量管理与监督第一章计量基础知识第二章企业计量管理第三章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第四章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五章企业计量人员的管理第六章测量过程的控制第七章企业计量数据管理第一章计量基础知识第一节计量概述第二节计量的特点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第四节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一节计量概述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过去在我国称为“度量衡”,其原始含义是关于长度、容积和质量的测量,主要器具是尺、斗、秤。我国从50年代开始,逐渐以“计量”取代了“度量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计量法律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到目前为止,建立了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时间频率、无线电、电离辐射、光学、声学和化学等十大专业各类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形成了不同专业、不同量限、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网络。计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国家设置的计量管理机构)(12项):1)草拟国家、地方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2)贯彻执行国家对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3)进行各项计量政策和对贯彻各项计量法律、法规的方法的研究,起草、审批、上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各项子法和有关规定;4)组织起草、审批、颁布各项计量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5)编制和组织实施计量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6)组织研究、建立和审批各项计量基准、标准,开展量值传递;计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国家设置的计量管理机构)(12项):7)组织计量监督员、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审评、发证;8)根据《计量法》的规定,组织对各项计量标准器的技术考核和审批、发证;9)颁发《计量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的性能;10)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施行监督;11)组织计量技术仲裁;12)协调重要的计量测试任务;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1.量现象、物体或物质可以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的属性。2.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如:1m,5kg,10mA,5MPa等。3.量的数值在量值表示中与单位相乘的数(量值的纯数字部分)。如上例中的1,5,10,5等。4.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一组操作(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为目的操作)。或者说,把一个已知的量与未知的量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未知量的大小的过程,称为测量。5.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6.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7.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8.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有关活动。9.检定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作为检定依据的具有国家法定性的技术文件。10.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计量器具给出接近于被测量真值的能力。11.计量工作旨在实现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而开展的一切活动。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12、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13.计量管理为在计量领域中提供计量保证所开展的管理工作。14.计量监督为核查计量器具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而对计量器具制造、安装、修理或使用进行控制的程序。这种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预包装品上指示量正确性的控制。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16.法定计量部门负责对计量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17.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18.计量纠纷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19.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文件。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20.精密度计量的精密度(precisionofmeasurement),系指在相同条件下,对被测量进行多次反复测量,测得值之间的一致(符合)程度。从测量误差的角度来说,精密度所反映的是测得值的随机误差。精密度高,不一定正确度(见下)高。也就是说,测得值的随机误差小,不一定其系统误差亦小。21.正确度计量的正确度(correctnessofmeasurement),系指被测量的测得值与其“真值”的接近程度。从测量误差的角度来说,正确度所反映的是测得值的系统误差。正确度高,不一定精密度高。也就是说,测得值的系统误差小,不一定其随机误差亦小。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22.精确度计量的精确度亦称准确度(accuracyofmeasurement),系指被测量的测得值之间的一致程度以及与其“真值”的接近程度,即是精密度和正确度的综合概念。从测量误差的角度来说,精确度(准确度)是测得值的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的综合反映。通常所说的测量精度或计量器具的精度,一般即指精确度(准确度).,而并非精密度。也就是说,实际上“精度”已成为“精确度”(准确度)的习惯上的简称。第二节计量名词术语设图中的圆心O为被测量的“真值”,黑点为其测得值,则图(a):正确度较高、精密度较差;图(b):精密度较高、正确度较差;图(c):精确度(准确度)较高,即精密度和正确度都较高。第二节计量的特点一、计量的特点1、统一性计量单位的统一是量值一致的重要前提。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采用任何方法、使用任何器具以及任何人进行计量,只要符合有关计量的要求,计量结果就应在给定的不确定度(或误差范围)内一致。否则,计量将失去其社会意义。计量的一致性,不仅限于国内,而且也适用于国际。2、准确性它表征的是计量结果与被测量的真值的接近程度。严格地说,只有量值,而无准确程度的结果,不是计量结果。也就是说,计量不仅应明确给出被测量的量值,而且还应给出该量值的不确定度(或误差范围),即准确性。更严格地说,还应注明计量结果的影响量的值或范围。否则,计量结果便不具备充分的社会实用价值。所谓量值的统一,也是指在一定准确程度内的统一,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第二节计量的特点3、溯源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的和条件的不同,对计算结果的要求亦各不相同。但是,为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必须由同一个计量基准(或原始标准)传递而来。换句话说,任何一个计量结果,都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溯源到计量基准。这就是溯源性。可以说,“溯源性”是“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技术归宗。就一国而论,所有的量值都应溯源于国家计量基准;就国际而论,则应溯源于国际计量基准或约定的计量标准。否则,量值出于多源,不仅无准确一致可言,而且势必造成技术上和应用上的混乱,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第二节计量的特点4、法制性计量本身的社会性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保障。也就是说,量值的准确一致,不仅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特别是那些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的计量,诸如社会安全、医疗保健、环境保护以及贸易结算中的计量,更必须有法制保障。否则,量值的准确一致便不能实现,计量的作用也就无法发挥。第二节计量的特点二、计量的基本内容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2.计量器具,包括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标准器具以及普通(工作)计量器具;3.量值传递、溯源与检定测试;4.物理常数以及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5.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以及计量人员的专业技能;6.计量管理。第二节计量的特点三、计量的分类比较成熟和普遍开展的计量科技领域有几何量(亦称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声学、光学、化学和电离辐射,即所谓“十大计量”。另外,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新的计量领域,如生物工程、环保工程、字航工程等的计量测试,也正在逐渐形成。第二节计量的特点1、科学计量科学计量主要指的是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例如关于计量单位与单位制、计量基准、标准、物理常数以及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等。科学计量通常是国家计量科学研究单位的主要任务。2.工程计量工程计量亦称工业计量,系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例如,关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工艺流程的监控以及产品品质与性能的测试等。工程计量涉及面甚广,是各行各业普遍开展的一种计量。第二节计量的特点3、法制计量法制计量,是为了保证公众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管理的需要,由政府或官方授权进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包括对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特别是计量基准、标准)、计量方法和计量准确度(或不确定度)以及计量人员的专业技能等都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从实际检测来看,法制计量主要是涉及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结算等有利害冲突或需要特殊信任领域的强制计量。例如,关于衡器、压力表、电表、水表、煤气表、血压计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机和高空作业者上岗前不得饮酒)等的计量。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一、计量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1)是计量工作开展的依据(2)是根本法(3)是计量工作开展的重要措施(4)是我国计量工作走向法制管理的标志计量法立法原则(1)统一性(2)区别管理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二、计量法律体系1、计量法律《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细则)(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三节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