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一、基本概念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分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2、财产损失分类按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二、直接申报扣除(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1、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2、存货发生正常损耗形成的财产损失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损失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形成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四、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二)经济鉴证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三)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五、现金损失(一)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二)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六、坏账损失(一)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损失额的确认债务人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实际清偿的部分后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评判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损失额的确认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的应收款项,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三)坏账损失提供的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七、存货损失(一)存货损失的范围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二)盘亏的存货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存货盘点表;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报废、毁损的存货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如下: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占当年期末存货总额5%以上的存货(含5%))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四)被盗的存货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五)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存货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存货损失确认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证明材料: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八、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一)盘亏的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帐面净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帐面净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三)被盗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固定资产的损失额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证明材料:1、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九、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一)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二)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十、投资损失(一)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投资损失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投资损失额的确认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为账面余额的5%证明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的书面申明2、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