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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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如遇系统报警,必须立即前往报警地点进行确认、处置,当确认发生火灾时立即向机场消防队报警(0479-8210222)。4、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机场公司消防队值班电话“6119”、视情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5、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6、值班人员必须对当天的值班情况做好记录。7、消防控制室维护管理:一、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三、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四、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必须达到本制度附录的要求。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六、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七、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八、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九、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十、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档案,档案资料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四)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帐;(六)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十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必须按制度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熟知报警程序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措施。十二、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者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十三、违反本制度有关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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