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企业利润分配第一节企业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第二节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企业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一、利润的构成利润——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企业该期生产经营的经济收益。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及补贴收入等。(一)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或称毛利)=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货跌价损失(二)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损失准备后的净额。(三)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没有配比关系。(四)补贴收入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的亏损补贴、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等。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补贴收入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税后利润,即企业的净利润。其公式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五)所得税的计算及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基础,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的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本期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上述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加减按照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准予扣除和增加项目后的余额。2、纳税调整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a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b.税法规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c.应税收益项目。(2)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a.弥补亏损项目。b.准予免税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c.其他纳税调减的项目。[例1]某企业2000年获利100万元,有关调整事项如下:①企业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25万元,计税工资为20万元;②企业投资收益中含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③该企业尚有1999年12万元的亏损尚未弥补。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纳税调整前所得:1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项目:①工资性项目:25—20=5(万元)②职工福利费项目:5×14%=0.7(万元)③教育经费项目:5×1.5%=0.075(万元)④工会经费项目:5×2%=0.1(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项目:①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②弥补亏损: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5+0.7+0.075+0.1)—12]万元=93.875万元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93.875×33%=30.979(万元)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安排统筹企业的各项活动,从而达到节约税款支付或者延缓税款支付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纳税筹划与偷税不同。从税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从大的范围讲,企业与国家征税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二,具体到企业来讲,缴纳税款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其数额的多少会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三、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例2]某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与利润分配有关的资料如下:①当年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②本年利润分配前可抵税亏损累积额为500万元;③公司法定公益提取比例为5%;④向投资者分配比例为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根据上述资料,企业利润分配的程序为:(1)计税利润=1000万—500万=500万元所得税=500万×33%=165万元(2)可分配利润=1000万—500万—165万=335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335万×10%=33.5万元法定盈余公益金=335万×5%=16.75万元(3)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335万—33.5万—16.75万=284.75万元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84.5万×50%=142.375万元未分配利润=284.75万—142.375万=142.375万元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一利润分配的项目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第二,公益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第三,股利。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积盈利中分派股利,无赢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不过这样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二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第三,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第四,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第五,向股东支付股利。第二节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正确处理企业的利润分配中与各投资方、管理者、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企业基金制度二、利润留成制度三、利改税制度四、企业承包经营的利润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