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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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骑士主页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2006年第二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2目录(2006年第二期总字第二期)2006年12月01日1、巧定营业额节省纳税额·······························32、改变合同形式合法节省税款····························53、选好获利年度用好折旧政策··························94整体资产转让存在税收筹划空间·························155、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进行避税······················196、检查废品损失科目需注意三点··························287、补提折旧在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和帐务处理··············308、广告费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329、视同销售中流转税如何税前扣除························3410、包装物押金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373一、税收筹划巧定营业额节省纳税额A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运输设备租赁公司,有各种车型可供租赁。B企业是与A企业同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服务机构,由于业务的需要,经常向A企业租赁其中型旅游客车,用来接送游客,随团游览。本月,B企业又向A企业租赁该种旅游客车10辆,租期为两个星期,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为3000元,全部租赁费用应为6万元。则A企业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6万元×5%=0.3万元。由于A企业与B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A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决定降低向B企业收取的租赁费用单价标准,由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3000元,降低至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2000元,则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4万元,这样A企业只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万元×5%=0.2万元,可节税0.1万元。同时A企业向B企业提出预付2万元租赁费,签订5年长期合同等要求,B企业由于能获得明显的价格上的好处,在判定收益大于成本之后,便欣然接受了A企业提出的条件。这样A企业虽然看似短期利益有所损失,但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并取得了总体的、长远的利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而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4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通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降低定价的同时,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向购买方提出一系列条件,如交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制定完善可行的经营策略,最终达到使企业获得总体上的良好收益。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采取的就是降低定价,减少租金费用,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节税策略。因此,应税项目的定价,也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应理性地在应税项目低定价与节税或其他长远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由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只要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即可。而营业税虽然有9个税目,但每个税目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规定(娱乐业税目除外,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因此,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税率单纯,因而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所以纳税人应认真研究税法,掌握营业税确定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通常采用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额的确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纳税人也必须加以重视,并合理利用。如建5筑总承包人付给转包的工程款,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扣除。而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总之,这些关于营业税的特殊规定,在营业税9个行业税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每个行业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值得广大纳税人认真研读,从而达到最佳的节税效果。(来源中国税网)改变合同形式合法节省税款江苏某国有控股公司集团ZE,下属两家独立核算子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设在某省的A市以及另一省的B市。集团及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厂设计、咨询、设备安装等,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集团实现年平均收入3000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约1000万元,设备费约13000万元,设备工程安装费约16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公司每年实现上缴营业税为:(1000×5%)+(13000+16000)×3%=50+870=920(万元)。2005年9月底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专项咨询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集团以及子公司内部和外部情况如下:6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集团承接并由集团进行分包,集团一般担任设计任务,由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和安装。2.集团内部设有采购处,负责集团设备采购协调,一般由子公司根据合同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洽谈,但以子公司名义购进并签订合同及付款,设备年平均毛利率约为5%。3.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各地都已经转发,但A市所在省份进行了列举,工程设备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B市没有列举,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全额上缴营业税。4.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安装以及土建部分,分别承包是可行的。注册税务师筹划如下:1.将设备采购部分立,成立独立核算专门设备公司甲公司,负责集团及子公司设备采购供应,主要是考虑无论是A市或B市子公司单独采购,都将有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从而使流转税负增加。72.由于甲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能在供货时取得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集团与客户进行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供应合同。3.工程承包协议签订时,将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给B市子公司,同时方案还规划了利润及所得税,同时保证两个子公司分包价格为同类工程市场价以内。按2005年营业收入测算2006年应缴流转税:1.设备约为13000万元由甲公司采购,设备采购成本为1238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80÷1.17×17%=1798.8(万元),应缴增值税为:13000÷1.17×17%-1798.8=90.09(万元)。2.A市子公司分包10000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负责设备安装,由于设备实际为甲方提供,不必计入营业额,应缴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3.根据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实际,由其分包剩余6000万元土建及施工,应缴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4.仍由集团公司负责设计,工程设计费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增值税为:90.09+300+180+50=620.09(万元)。筹划结果: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省流转税920-620.09=299.91(万元);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99.91×(7%+3%)=29.99(万元)。8合计少缴流转税299.92+29.99=329.91(万元)。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地税局第三分局专家点评本文作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的签订形式加以改变,原来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承包合同,再由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筹划后改变为由集团公司签订设计合同,A市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B市子公司签订土建及施工合同,新设立的甲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形式的改变引起了各公司之间总体税负的降低,因为在这一类合同中,设备的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重较大,而设备的销售价格与购进成本相差不大,显然,按设备差价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要比按设备全额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要轻得多。就本案来说,设备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为90.09万元,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390万元,两税相比税负降低299.91万元,这个数据也正是本案例的主要筹划成果。我们认为本案例是一个比较成功的筹划案例,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肯定和推广。一是整个筹划过程紧紧围绕工程承包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作者对原集团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未作任何增减,更没有扭曲筹划对象,很值得我们这些在筹划过程中经常把借款合同改成购销合同的同行们借鉴。二是整个筹划过程紧扣增值税、营业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大大降低了筹划案例失败的风险。三9是作者在筹划之前给出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本案例的筹划方法只能适用于那些满足筹划条件的企业,并不是对所有类似的企业都适用。所以这是一个合理的、有效的筹划案例。点评人:北京中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兴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云飞,陈瑞芳)选好获利年度用好折旧政策《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四点:一是关于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四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国家出台的鼓励政策,许多技术创新企业有盼头,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扶持达到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目的。但因为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导致了有税收优惠而无法享受的情况发生。下面笔者联系一个案例分析讲述如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办法。10例:吉祥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1日新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多彩图像采集控制软件,同时获得当地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并于2006年进入获利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当年按正常的33%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公司2007年~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和600万元。2009年1月(2008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被评为高新技术行业适用15%的税率)公司预计2012年~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吉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6年,吉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6万元。200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8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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