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演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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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之债第五小组组员:李治坤、黄小翔、易超、袁自力、吴裕飞、莫志辉背景:1950年婚姻法旨在确立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制度,对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较少涉及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1980年婚姻法中,首次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论认定标准。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有所调整,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仍按照用途论来认定。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引入延时符全国范围内“第24条”频数分布图478616356467135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2015年2016年17018293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离婚纠纷2014年2015年2016年99816931418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执行类执行类2014年2015年2016年延时符60%40%小组60个案例判决结果分布成立夫妻共同债务(36个)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24个)延时符延时符75%13%20%33%8%0%10%20%30%40%50%60%70%80%超出家事代理范围,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18个)夫妻已分居且对债务不知情(9个)金额巨大,超出生活需要(3个)有证据证明夫妻无举债合意(8个)对侵权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之债(2个)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各情形占比延时符问题总结:1、实证反映出的法官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导致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2、各地法院为使个案平衡,避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而采用其他依据判决,但这也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预见性。3.实践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不同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较为谨慎。延时符1、法官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导致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法官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落脚点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在债务性质一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致(或者不能举证的原因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存在因为分配举证责任不一致导致个案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如:在确认长期分居的情况下,法院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例:(2016)闽05民再46号判决书;(2013)翔民初字第521号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332号二审判决书小组观点:2、我们倾向于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对于债务人配偶一方来讲,举债一方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无法干预或者控制举债一方的意志,无法预防风险或者,尤其是另一方恶意举债时更是无法预知与规避;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在出借时会有更多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这也是对出借人的审慎义务强调,即保障交易安全,也能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所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正义。1.问题的产生源于立法的模糊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建立推定规则时,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进行说明,更没有明确谁来举证,这就导致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会有不同差异,证明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我们认为立法还应进一步明确。延时符2、各地法院为使个案平衡,避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而采用其他依据判决,但这也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预见性有的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由,认定为个人债务,如:(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57号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认定为个人债务,如:(2014)杭萧民初字第5005号。当然,浙江省的做法较为典型。延时符2、各地法院为使个案平衡,避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而采用其他依据判决,但这也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预见性浙江省高院针对本身的情况,于2009年9月8日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例子:(2017)浙0483民初5658号、(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46号、(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94号、(2015)绍诸商初字第4164号、(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672号、(2017)浙01民再24号、2016)浙0481民初703号1.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婚姻法中引进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将夫妻双方对外债务共同承担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对约束夫妻双方的对外经济行为,限制恶意举债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或为个人原因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债务人配偶认可该债务的除外。2.建立大额借款夫妻合意制度。为了有效防止“虚假债务”的情形,法律应对大额借款作出一定的规制。对于大额借款,可规定必须由双方合意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未经合意而一方大额举债的,如果事后另一方也未予以追认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具有风险规避能力,所以,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应当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对于“大额借款”的界定,也不宜“一刀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不同经济情况而作出规定。当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还需对案件进行整体衡量与判断,依据“经验法则”,适当运用法官“自由心证”以便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判。小组观点:延时符3.实践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不同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较为谨慎。(1)对外担保(2015)宁民终字第158号判决书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另一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况且徐淑云担保债务非属于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而产生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2015)杭西民初字第1797号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交通事故侵权债务承担问题(重点分析)延时符25%75%交通侵权债务承担裁判结果不属于共同债务(5)属于共同债务(15)47%53%判决理由(属于)配偶对车辆享有支配运行利益(7)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8)80%20%判决理由(不属于)个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1)配偶对车辆不享有支配与运行利益(4)延时符执行阶段:共17个案例,法院均在执行程序中均追加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立法层面现实层面AB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有统一、确定的裁判标准法院考虑到执行效果,均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的配偶追加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发现裁判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赔偿为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又追加配偶的情况。对该交通侵权债务问题的小结:延时符该类问题全国地区之争议1、北京法院: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参见2014年《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2、上海法院: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3、浙江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名下财产。(参见2014年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4、江苏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参见2013年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地方法院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能否被追加为北京不能认定不能追加上海不能认定可以追加浙江不能认定无需追加,直接执行江苏可以认定可以追加延时符最高人民法院之争议根据《(2015)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配偶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实质上认可了福建高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而根据《(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上海法院裁定不予追加配偶并无不当。一方面,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不应简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是否具有举债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小组观点: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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