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4.五礼:周礼的名目。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8.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决事比”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所谓犯令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16.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17.赀刑:秦朝的经济性之一,赀刑包括三种: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2)“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3)“赀瑶”,即罚服劳役。18.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19.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之一,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20.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鞠,就是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21.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失刑是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决量刑不当。22.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不直是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23.纵囚: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纵囚是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24.《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25.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26.女徒顾山:汉朝为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佣他人代之服劳役,可以视作女犯的矜恤。27.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28.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判案时的依据,开始于汉武帝。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心定罪”。29.《张杜律》:西晋的律学著作。《晋律》制定以来,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率。历史上把张斐,杜预的注释与《晋律》视为一体,以致后世有人称之为《张杜律》。30.八议:中国古代的特权法之一,开始于《曹魏律》。31.八议就是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内容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32.死刑奏报制度:开始于北魏的诉讼制度。死刑奏报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33.《唐律疏议》: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罚典。34.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以非法获得钱财的犯罪。他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35.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之一。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36.《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大周刑统》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宋以后便佚失。37.《洗冤录集》:南宋宋慈编写的一部法医学专著,是中国乃至全世界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38.大案奏裁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对规定的必须“奏裁”的案件,判定后决定权应属于中央,行刑前必须奏请中央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执行的命令。39.鞠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40.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41.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是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42.理雪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是有关申述的法律制度。43.申明亭:明朝司法机关之一,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一般由乡里耋老里长主持,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4.西藏通知: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确定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制度。45.刑名幕友:清朝的方长官私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46.秋审: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秋审是每年一度的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复核会审的对象是:除京师外各省级上报各死刑监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