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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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在宁波市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第三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发布。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第五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或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但准备到宁波市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3、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安全评价、施工图审查等相关资质的从业单位。第七条第六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只需登记拟派进甬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三)在建项目信息,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在建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为宁波市区域内、施工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监理、设计服务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八条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先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方式如下: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的企业,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宁波市水利局进行开户。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填写《外地进甬水利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可在平台下载),连同相关附件资料,由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办理开户。前款所指的“相关附件材料”指以下材料:1、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2、在甬授权委托人由其所在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九条企业开户后既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第十条各水利施工、监理或设计等企业应在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在建项目信息。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市水利局核定,在建项目信息在平台上方能生效。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平台上登记的建造师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登记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第十三条同一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登记所有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为同一家企业。第十四条新企业开户申请,日常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首次报送的信息,每月末集中在平台上进行发布。第三章信息更新及维护第十五条平台上已发布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建项目完工日为完工或竣收验收鉴定书印发日期)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打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刻录成光盘)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第十六条水利建设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所需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光盘材料如下:(一)企业发生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动的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调出企业或调入企业同意后盖章);2、调入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3、调入企业为持证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4、持证人员的证书原件。(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3、持证人员证书原件;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为持证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第十七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甬授权委托人两年内不得变更。在甬授权委托人受权超过两年、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由新的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1、变更授权委托人申请表,并说明变更理由(平台上填报后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原授权委托人、新授权委托人签字)。2、新的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3、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4、新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八条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在建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建项目自动转为已完工项目业绩进入平台后台保存。今后将不出具业绩证明,均以网上查询成果为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各水利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及时在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平台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企业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加强本企业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确定1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平台信息报送及今后的数据维护工作。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举报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要使用真实姓名。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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