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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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中国信托投资业目前显然是陷入了困境。这一困境是全行业性的,整个产业普遍发生经营困难。这就需要从产业的角度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发展历程作一番讨论,才能弄清楚发展这一产业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什么改进。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一考察将是与传统的产业研究有所不同的。研究产业组织的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制度背景和实际产业背景,都是以市场制度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产业,一开始总是处于竞争状态,这样,关心的主要是是否要限制集中、集中是否对产业发展有效。但对于中国的信托业来说,其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第一,在市场准入上一直没有放开;第二,一开始尽管是分散的,但却是非竞争的;第三,面临着集中难于进行、难于发生、如何才能集中的难题。本文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先讨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所得到的产业生存与发展环境,用市场结构来指称这样的环境,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市场是相当不完全的,但又不能说全然没有市场的成份,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而恢复发展的,是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可是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生存发展环境,确实留下了太多行政性的痕迹,只能称为行政-市场结构。只有了解这一结构,才能理解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的行政-市场结构下,必定要选择的策略是什么,这是第二部分要讨论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行政-市场结构下选择了自己的市场策略后,公司在整个产业市场中的地位与实力发生什么变化,这属于对于公司绩效与整个产业状况进行评价,这是第三部分要做的。第四部分提出发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所要注意的问题。一.工具性的政策导向与行政-市场结构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的恢复与发展。从1979年成立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信托投资业可以说一直处于动荡之中,至今仍不存在已经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投资业的垄断,不存在由于垄断因素形成的进入壁垒。对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唯一的进入壁垒是行政性的审批。几家大公司占市场份额的比重,从1996年的数字看,最大的中信公司,其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也只有6.29%,最主要的还在于,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没有在真正的信托业务上发展,手续费的收入很小,构不成带有自身品牌的业务品种,所以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基础。因此,即使在中信公司的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的年份(1991年占16%),中信公司实际上也不构成对于信托业的垄断。在这一部分,要说明的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为什么持续地受到严格的行政性管制?不仅是市场准入上的严格管制,更有业务范围的控制。除了中国特有的对于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因素之外,中国信托投资业本身的业务开展与发展情况与这种管制又有什么联系?为什么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从开办之初的模糊,到现在,当信托投资业务的开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仍然找不到自己的业务定位与业务空间。行政性管制的放松,需要产业经历一定的市场培育,没有这样的市场基础,就无法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因此,现在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改革(9812月1日,《中国证券报》),在这里,规模经营的提出显然表明了对通过市场力量而集中的重视。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一直未能形成几家大公司垄断的局面,应该是信托投资业的业务种类受到严格控制的原因之一。尽管信托投资机构的数量在绝对地减少,但全国性的信托投资机构却一直在增加,由1991年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这一点说明金融监管部门有意提高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1.市场准入的相对宽松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业开始了一个恢复发展的历程。在开办信托业务之初的1980年,国务院、人民银行都发文、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办信托业务,并把审批信托投资机构的权限放在省级分行。按照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地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省级分行有权批准,只需报总行备案。这一点与当时的改革进程是相适应的。在改革过程中,中央赋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开始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下,从理论上说,全体人民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全体人民成为单一的委托人与受益人,这实际上决定了受托人也只能是单一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提出了对于不同受托人的要求,形成对于资金融通的不同需求,从而也对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种类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因此,各类机构纷纷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当时能够开展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而且对于资本金等各种条件的要求又相应比较低(全国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0万,地市一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万),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各类单位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首选。1988年达到最高峰,为745家,这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如加上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则有1000多家。2.审批机构的严格控制信托投资机构的如此快速增加,显然与仍处于改革之中的中国金融体制及资金安排的计划体制不相适应,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整顿。1988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通知说,“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而且还有膨胀的趋势”,要求各分行停止审批各类金融机构,这实际是上收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国务院在1989年9月22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所有金融性公司,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上收了信托投资机构的审批权,而且还对已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撤消了一批信托投资机构。投资投资公司从1988年的745家减少为1990年的339家。1995年,又进一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再次减少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数量。由95年的392家下降到96年的244家。3.在机构仍不能大量减少时严格控制业务范围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行政性准入的管制,自然是希望以此而对信托投资业保持一种控制,同时也使信托业有某种程度的集中。但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难于抵挡各个利益主体提出的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在这种纷纷要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机构过度膨胀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一直陷于机构的清理整顿之中,实际上难于真正考虑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反而要把经营范围从最初的相对宽泛但却较为模糊变为较为明确但却操作性较低。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上,委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与信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区分一直是一个焦点。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上述两类存贷款业务。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一直是受到限制的,85年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时,人民银行就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88年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办理假资金委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优势其实也不在委托人提出一般性要求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上,而在于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从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锁定资金的期限与用途的委托存贷款业务上。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委托业务上具有发展余地,那么,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重心自然会转到委托业务上来。因此,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业务,其规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缺乏可操作性。机构与业务范围的关系变为是这样的,既然行政性准入并不能完全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于是,在业务范围上,必定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的,随时可加以限制的。当初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上的宽松,与后来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严格控制,二者表面上似乎是矛盾的,但实际上二者都体现了一种对于信托投资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都把信托投资业当作一个可利用的工具,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发展。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受局限下的竞争上一部分讨论了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是行政-市场结构,行政性的一面表现为信托投资机构的准入与业务品种的开拓,都受到行政性的控制;市场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它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机构而存在,只要它存在,它就得想方设法生存发展。这正是信托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存在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这样的行政-市场结构下,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力量,必然寻求创新,必然不断寻求新的业务拓展点。因此,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更大程度表现为与监管当局的博弈,表现为对政府的业务范围限制的突破,与市场中与其它机构的竞争,也主要表现为哪一机构率先进行这样的业务限制的突破,从而获得先机。这种竞争形成了自身的特点。1.货币市场上的“违规”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领域在资本市场上。但中国对于资本市场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极受限制,因为金融产品的每一次扩展,都意味着政府在金融方面直接控制的某种调整,也代表着政府金融监管的某种对于市场化的适应。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开展业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使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寻求利用货币市场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突破政策限制的努力也必然地主要体现在货币市场上,同时这也使得中国的货币市场事实上发挥着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功能。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拆借和债券回购这两种形式或说这两个市场而连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这两个市场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再把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或证券市场的业务,是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拆借市场于1986年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的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在这之后,拆借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根据人行非银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拆借市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功能当然不是融通短期资金,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市场上的种种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绕规模发放贷款、冲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分别成为不同时期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拆借资金而拓展的业务。拆借市场的混乱当然要受到整顿。从80年代末期开始,对这个市场的大规模整顿就达三次,但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因此整顿的效果并不有效。直到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后,拆借市场的交易开始受到严密的监控,拆借作为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式开始失去效力。于是,国债回购开始替代同业拆借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在这一市场上,资金流动的方向与拆借基本相同,还是从银行和居民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这一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监控与整顿。1995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97年6月则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商业银行从交易所撤出。至此,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通在相当程度上被堵住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存款业务被停止而委托业务又模糊不清无法实际操作的政策背景下,寻求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的突破而拓展业务。由于这是一种对于政策限制的突破,具有政策上的风险,自然也要收取回报。可是,当这样一种拓展本身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和回购上的交易就背离了进行交易的初衷,拆借和回购所融通的资金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不是为了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拆借和回购本身变成了可以带来收益的交易,因此,这类交易很快就走向极端,成为畸型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这类交易进行的竞争,自然不会使信托投资公司得到健康的发展。2.资本市场上的有限进入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开始集中力量发展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竞争。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有962家,占全国营业部总数的40%左右。22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证券营业部约500家左右,基本上占了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的一半。可以说,只是在证券业务上,信托投资公司才开始了一种真正的同行之间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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