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工作制度(范本参考)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为科学、有效、合法地组织本企业的统计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定义务,防止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发挥统计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计管理体制:本企业将统计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积极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企业统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可指定一名企业管理层人员负责分管统计工作,具体管理和协调本企业各项统计事物,并就较大统计事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企业还需明确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具体岗位责任。第三条统计队伍建设:本企业应当配设专(兼)职统计人员,聘请、任用具有较强统计业务能力或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应做好统计人员梯队建立,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统计工作考核奖惩措施,明确责任追究。应加强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法律素养培育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对于镇(街道)和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普法和业务培训活动,应积极参与,不得无故缺席。第四条上报报表要求:本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政府各类统计调查报表,不得迟报、拒报,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企业内部应细化原始统计数据取得、汇总、保存的方法、途径和要求,确保数据准确。应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部署的政府统计报表任务,统计报表在统计制度规定上报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报,并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报表的催报、审核、查询工作。若接到统计部门或镇(街道)统计办公室电话、短信、法定文书等提醒,应确保在4个小时内部署落实。若发现网上直报系统中统计报表数据存在差错,应在系统关库前修改完毕。若因系统原因无法更改或纸质报表已经上报,应当在发现问题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联络企业所在镇(街道)统计人员或区统计局专业科室,主动告知具体情况。第五条统计资料管理: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报表数据数出有据。原始记录可通过电子版或纸质保存,统计台账要根据统计部门下发和部署的台账形式登记,要按时、连续登记,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三者之间的数据应当一致,不得有出入。如有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具体原因。第六条统计数据审核:本企业报送的纸质统计调查表应当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实行网上直报的报表,要加强报送前的数据审核,统计报表在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署之后上报,并对网上报送的报表进行下载备份,逐级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保存。统计调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统计基础工作:本企业应当将统计资料档案化保存管理,当年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整理装订完毕。在接到统计部门要求提供统计资料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按要求整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应当配合统计人员清查核对工作,统计人员调整前需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和岗前培训。应当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制度,增强统计法制意识。应当积极做好统计基础建设,创建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和统计诚信单位。第八条配合检查调研:在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工作检查、指导、调研、执法等工作中,本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还应积极建言献策,为地方经济发展及统计工作完善提供基层建议,为各级政府方针政策制定提供基层基础信息。第九条开发统计数据:通过内部收集的和上报的统计资料开发统计信息资源,通过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范本参考)1.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统计法定义务,努力提高统计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法律和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不得上报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报表。3.统计人员应自觉参加各类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4.统计人员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协调和指导企业内部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各项基础数据。5.统计人员应当建立统计报表数据各项原始记录,按规定建立统计台账,做到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三者数据一致,上报统计报表数出有据。6.统计人员在上报统计报表前,应当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报表数据的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必须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7.统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工作调研、检查、执法等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8.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及时整理统计资料,积极为企业争取统计上各种荣誉。年度统计资料应当在次年三月底前装订完毕,并统一保管。电子统计资料应固定保存方式和路径,防止数据丢失。9.统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汇报统计工作,如实传达法律要求和各级统计部门工作部署。在收到统计部门法律文书时,应及时报告,对统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如实汇报,提出整改方案。对于发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提供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统计数据,应当及时要求改正,不得将错就错。遇到统计工作推诿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协调,告知利害关系,或报告统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由其进行协调,防止政府统计报表产生违法。10.统计人员岗位调整时,需主动做好统计工作交接,保存完整的交接事项记录,并向所在镇(街道)备案。11.统计人员应收集整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充分运用统计信息资源,开展统计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