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独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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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贺**单方出资设立莱阳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校)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学校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学校名称:莱阳市**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四条学校地址:山东烟台市莱阳市***。第三章学校经营范围第五条学校经营范围:舞蹈、语言、书画、器乐业余培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第四章学校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学校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认缴时间(年月日)出资期限贺**100%20万元货币2018年12月19日年第五章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或更换监事;(三)决定学校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四)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八)对学校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作出决定;(九)决定学校章程修改。第九条学校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三年,由股东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股东或者其代表1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以选举的方式产生。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决定;(三)审定学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学校形式、终止的方案;(八)根据校长的提请,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十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十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十四)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学校设校长,即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学校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校长参加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学校设监事1人,由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行政机构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行政机构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不能履职时,由教职工大会重新选举监事。第六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学校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学校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清算组应当自学校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学校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二十四条学校终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下列方式处理:由股东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处理。第二十五条股东权益的转让,须由股东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内容与公司法、民促法不一致的以公司法、民促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学校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各一份。股东签名(是法人股东的加盖公章):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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