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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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Ⅰ国内部分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第三条A主管级:每日1,20元B一般级:每日1,00元第四条(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quot;,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第十条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Ⅱ国外部分第十二条(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第十六条Ⅲ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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