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资发〔2009〕6号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日—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第三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和维修等记录。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年终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第二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六条凡我校教学、科研、校办企业、职能处室使用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第七条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种电子计算机。第八条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国—3—家科委经管23种仪器设备。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三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第十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属北京市专项购置的,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一)由申购单位提交《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二)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三)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四)报送主管校长批准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采购。第十一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施招标采购等方式,在确保所购仪器设备质量的同时节约学校经费。第十二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签定合同,合同除写明所购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买卖双方责任、权利外,还应包括售后服务条款等;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4—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第四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地进行实物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建账时应携带收集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设备论证报告、订货合同、使用说明书目录等资料,使用说明书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留用,并为其他单位调用提供方便。第十五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整理后,定期交校档案室存档。第十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保管。设备保管人应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并认真做好管理及资料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第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制定操作、维修、保养规程及安全措施,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否则仪器负责人有权停止其使用。—5—第十八条使用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第十九条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设备保管人负责督促检查,并注意记载积累“高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所需素材。第二十条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二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专管单位要为其他用户使用提供方便;我校已经有的除确已满负荷运行的外,不再重复购置;如发现有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率不高,资产管理处可以将其调拨给使用率高的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低收费原则。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用于科研及非教学的仪器设备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收费标准一般按每小时收取设备原值万分之零点二;个别运行直接耗费较大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每小时收费不得超过设备原值万分之零点五。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此规定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作设备维护运行费、修理费、原材料消耗费等项开支,不得用作奖酬金及劳务费。—6—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向校外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应高于校内的收费标准。各专管单位可以参考社会上通行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报校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备案。对校外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可作为管理费及相关人员劳务费。第二十四条为方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用,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可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有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各单位也可将相关资料在校园网上发布。第二十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责任事故或自然损坏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资产管理处,并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写出损坏原因及损坏状况,并提出解决办法,经本单位(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第五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外借、外调、积压和报损、报废第二十六条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外借、外调、报损、报废的审核权及报废后的处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处理。第二十七条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有单位借据,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资产管理处批准—7—后,填写租借合同、收取租金,保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或造成损坏、视情节给予租方处罚。擅自借出者,一经查出给予借出者罚款处分。第二十八条多余积压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闲置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将积压原因等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并会同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审定。第二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闲置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闲置与报废国有资产处理办法(试行)》处理。第六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单位按照“高等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本单位四十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情况,结合年终考核及检查情况实行奖惩制度。对于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进、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于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8—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主题词:学校精密仪器管理办法通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拟稿单位:资产管理处校对人:丁娟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