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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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争端解决现在已经不再首先被视为一种防止战争的手段,反而越来越被认为是日益错综复杂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环保条约的必要成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防止战争的爆发,是影响以后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发展的海牙精神。《联合国宪章》第1条关于联合国宗旨中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及情势。第六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由此,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组织的四项宗旨中位于首位。各种政治、法律和区域的和平方法的应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强制办法中的诉诸于武力只是最后的解决方法。一、联合国主要机关在解决争端中的职权(一)、联合国大会与秘书长《宪章》赋予大会广泛的职权,又给予其比安理会更多的限制。《宪章》为安理会在解决争端过程中设置的限制,同样适宜于大会。也就是说,在一项争端提交大会解决之前,大会也得鼓励当事各方尽先利用传统解决争端程序。而且,大会受理的争端原则上也不得涉及国家管辖内问题。在战后国际关系实践中,大会解决争端职权曾一度有扩大趋势。大会在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例较多,但针对有关提出解决建议的情况较少。总体上说,大会较安理会无实效性,它的2建议对争端当事国并没有拘束力,更多的只是一种政治和道义上的力量。联合国秘书长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第三方介入,并且易受大国影响。介于其特殊地位,它可以密切注意到世界各地对潜在冲突并提请联合国各机关和有关国家注意,因而被认为是最理想、有效的预防性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安理会1、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在联合国体系内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是唯一有权依据《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理会之决议。因此,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联合国会员国必须遵守安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决议。根据《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会员国对安理会决议必须遵守的义务应高于会员国依据其他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由此可见,安理会决议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安理会调查职能调查,又称事实断定,作为一个技术性的名词,通常有两种不同而又相关联的涵义。广义上的调查,指某一法庭或某一机构在试图解决某一涉及事实问题争端时所采取的一个阶段性步骤。由于大多数争端缺少不了法律的或争执的事实问题的存在,所以这个意义上的调查一般又是仲裁、调解、某些国际组织的行动以及第三方介入解决方法3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种是狭义上的调查,专指一种独立的解决争端的程序。3、调停、斡旋或和解宪章并未具体规定安理会的此项职能,而事实上无论在伊拉克战前还是战后几乎看不到这种和平方法的存在,而更多的是单边强权和武力。4、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安理会的职权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它在联合国机构体系中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依照《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1条规定了安理会有权决定促请联合国会员国对上述行为的国家采取执行武力以外的强制措施。按照《宪章》第42条规定,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制裁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二、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贡献联合国走过了风风雨雨60年,客观地说,联合国既取得过辉煌的业绩和成就,也有挫折和不足,但是其作用是难以替代的。首先,减少了局部战争和避免了世界大战。正如联合国改革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没有联合国,1945年之后的世界可能更为血腥。20世纪下半叶,国家间战争少于上半叶。对此,联合国功不可没”。《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新型国际关系准则、维和行4动、调停斡旋和强制措施对遏制冲突的爆发以及结束和缓解已经爆发的冲突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根除了殖民主义制度。联合国成立时只有51个成员国,如今增加到191个,新增成员国大多为原来被奴役和压迫的殖民地,使联合国真正成为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延续了数百年的黑暗殖民统治,在20世纪下半叶被彻底打破。这无疑是曾把非殖民化作为重要工作的联合国的伟大成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三,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联合国虽然存在着重安全、轻发展的现象,但它还是制订了大量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保护等国际文件;提出和推广了对世界经济发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新概念;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发展的首脑会议;筹集了数量可观的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些都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四,促进了国际立法。在联合国主持下颁布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数量超过了人类有史以来所立国际法之总和,其内容从维护世界和平到促进发展,从保护儿童权利到防治艾滋病,从保护海底资源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无所不包。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联合国的工作影响着地球上每个公民的工作和生活,没有联合国的世界是难以想象的。正是由于联合国在各领域的巨大贡献,诺贝尔和平奖曾5次授予联合国机构,6次授予为联合国工作的杰出人士。5当然,联合国也有其失误和不足。联合国是国际现实的缩影,国际关系中的各种现象,如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都会反映到联合国事务中。另外,联合国不是一个世界政府,它没有自己的军队,它每年的正常预算只及纽约一个州的教育预算,它不能,也无力做它所有应该做的事,而只能干191个成员国允许它干的事。只要成员国意见不一致,联合国就显得无所作为。这难免使国际社会感到失望和不满。总之,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联合国在国际舞台上仍有其重要地位,仍然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最具代表性和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设置的专门机构的广泛性决定了它对世界和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的深远影响。它虽不完美,但我们不能否认或排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其他各种国际问题上的积极作用。当今世界比任何时候都需要联合国,因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和挑战是相互关联和没有国界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它有多么强大,都无法单独有效应对这些挑战的。只有在联合国框架内,集体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世界才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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