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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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11月前言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编制。本导则共分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6通风设计;7给排水设计;8电气设计。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宏祥赵志强王丹宁陈国庆吴旭辉麻永锋孟祥锋李志飚费新民姚国梁杨彤陈国祥目录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33基本规定………………………………………………………………………………………44建筑设计………………………………………………………………………………………54.1主体…………………………………………………….……………………………..54.2出入口…………………………………………………………………………………54.3孔口………………………………………………………………………………….54.4辅助房间………………………………………………………………………………….54.5平战功能转换…………………………………………………………………………….65结构设计………………………………………………………………………………………75.1材料….………………………………………………………………………………75.2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75.3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85.4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105.5构造规定………………………………………………………………………………..126通风设计……………………………………………………………………………………….157给排水设计…………………………………………………………………………………….178电气设计……………………………………………………………………………………189本导则用词说明………………………………………………………………………...1910引用规范名录……………………………………………………………………………...19-1-1总则1.0.1为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符合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以下均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满足预定的战时防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执行。坑道式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的要求执行,抗力级别为防常规武器5级,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小区内的其它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可不兼顾人民防空需要。1.0.3掘开式工程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中的局部空间可不兼顾人防需要:1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距离小于100m的;2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大于该地下空间净高1/2的;3从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0m的。1.0.4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2.1.2平时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2.1.3战时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2.1.4临战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从转入战争状态至自战争爆发或战役、战斗即将进行时期。2.1.5坑道工程大部份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2.1.6单建掘开式工程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2.1.7防护单元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中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施方面可以自成体系的空间。2.1.8清洁通风工程外空气未受毒剂等沾染时的战时通风。2.1.9隔绝防护将工程所有孔口关闭的工程内部防护。2.1.10个人防护利用个人防护器材,对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的防护。2.1.11防护区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的区域。-3-2.2符号d——时间单位,天;q1——动荷载作用在结构顶板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标准值;t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t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td——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4-3基本规定3.0.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功能分为人员临时掩蔽、物资临时掩蔽、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等。3.0.2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之间以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预留连通口。3.0.3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隔绝防护时间为3小时。3.0.4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临时掩蔽人数按建筑面积每人3m2确定,且每防护单元容纳人数不超过2000人。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的净宽之和按每百人不小于0.15米计算确定。3.0.5战时功能为物资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主要出入口宜结合平时坡道出入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防护单元,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防护单元,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m。3.0.6室外通至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内的电梯,必须设置在防护区以外。3.0.7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外墙、战时出入口周边、通风井道周边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体。3.0.8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本工程无关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不宜进入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燃气管不得进入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2穿过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顶板、门框墙、临空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500㎜;3凡进入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措施。-5-4建筑设计4.1主体4.1.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元应结合平时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元划分满足表4.1.1要求:表4.1.1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工程类型人员临时掩蔽物资临时掩蔽交通干(支)道防护单元面积(㎡)≤10000≤20000不划分2多层掘开式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中。4.1.2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4.1.3防护区内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时应符合防护要求。4.2出入口4.2.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战时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战时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其中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00m。4.2.2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战时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一道6级抗力的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门;2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4.2.3防护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4.3孔口4.3.1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4.3.2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平战兼用或战时通风口部采用一道防护密闭门加集气室的作法。4.4辅助房间-6-4.4.1每个防护单元内应预留战时值班室和用于储藏平战功能转换构件、抢修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储藏空间。4.4.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设有厕所的,可作为战时使用。平时没有厕所或数量无法满足战时使用要求的人员临时掩蔽工程,可临战增设干厕并符合下列规定。1男女比例:1:1;2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3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4.5平战功能转换4.5.1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通向外部的采光井(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大于6.00m)、顶板设备吊装孔、扶梯孔、下沉式广场的开敞部位以及防护单元间的开敞部位等可按平时要求进行设计,战时采取临战转换措施。4.5.2当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平时采用砌体时,应采取临战转换措施。4.5.3临战转换措施应满足战时抗力要求,可采用以下方式:1、平时预埋角铁(角钢)及吊钩;2、临战前采取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3、其它转换技术措施。4.5.4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在本导则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2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3平战功能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4.5.5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单元间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及其安装吊钩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4.5.6防护密闭门的门扇安装应在30天转换时限内完成。4.5.7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战时不使用的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并应在30天转换时限内完成。4.5.8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进排风口,其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在30天转换时限内完成。4.5.9防护单元内,平时设置吊顶时,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4.5.10临战时构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每个抗爆单元不大于1000m2,按抗爆墙要求可采用砂袋堆垒。-7-5结构设计5.1材料5.1.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5.1.2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可按公式5.1.2计算确定:fd=rdf(5.1.2)式中f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f—静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r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按表5.1.2的规定采用。注:掺入早强剂的混凝土,其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应乘以0.9的折减系数。5.1.3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1.2倍;钢材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5.1.4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各种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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