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贷款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0年3月2释义内容现状问题起草背景立法目的指导原则重点内容结构安排工作要求3当前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扩张,尤其是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信贷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银行贷款存在被挪用的情况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4一: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而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出现不利于还款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贷款安全。5二:贷款存在被挪用的情况在目前个贷业务中,贷后监控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客户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进入股市等领域,引发因贷款挪用而造成的信贷风险。贷款资金挪用会导致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加大了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给银行体系带来了危及安全的不良因素。6三: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个贷业务违规操作问题,特别是“假按揭”业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导致信贷资源配置失效,不仅危害到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也严重扰乱了金融信用秩序,更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发挥。7起草背景监管规制不到位——需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相关法律体系贷款管理不到位——倡导实施的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的良好做法资金监控不到位——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最佳做法,并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已有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8背景一、监管规制不到位目前对贷款业务的监管法规,除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贷款通则》是目前我国关于贷款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制定于1995年,自1996年起实施,已经不能有效规范和调整当前贷款风险管理,亟待修订完善,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目前个人贷款监管规章的重要完善,具有强制力。9背景二、贷款管理不到位当前贷款管理不到位。商业银行“重贷轻管”的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特别是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形神兼备。理念落后(绩效考核)、方法简单(忽视贷款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通过详细明确的协议约束借款人并为贷后管理提供依据)、工具简陋(无支付控制),成为个人贷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办法》结合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吸收银行业监管现实成果,从更新理念、创新机制、规范流程、丰富内容和完善手段上,作出了个人贷款新的管理规定,旨在达到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外部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合同履约行为,统一监管标准以及最终防范风险的目的,逐步建立和形成整个社会信用新秩序。10背景三、资金监控不到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于贷款使用(支付)管理,突出表现为:个贷部分产品存在“实贷实存”现象,部分银行没有建立独立的放款审核部门和岗位,贷款使用管理缺位,信贷资金存在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威胁。11立法目的进一步巩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商业银行良好的信贷文化建设,逐步导向和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经济环境。积极支持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要求。从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角度,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12目的一:进一步巩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看,商业银行贷款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尤其在风险管理上有很多已与世界上先进商业银行国际惯例接轨。但随着个人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已经在一定程度影响到银行业的整体资产质量,特别是包括“假按揭”在内的风险趋向已有所显现。因此,银监会非常重视个人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的健康发展,高度关注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这次制定《办法》,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巩固商业银行已形成的良好管理基础,继续打造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平台,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水平,确保这项优质资产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13目的二:通过商业银行良好的信贷文化建设,逐步导向和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经济环境主要针对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的不断变化,指引业务健康发展的方向,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诠释个人贷款诚信交易的核心思想。制订《办法》,就是在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商业银行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并鼓励和尊重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在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约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行为,确保个人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逐步建立和形成全社会信用和商品交易的新秩序,逐渐推动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14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已成为满足居民不同消费需求的重要支撑,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依靠贷款实现各种各样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人们改善居住条件不可或缺的首要途径。因此,个人贷款业务不仅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转型的战略依托,更是关乎百姓民生、社会和谐的建设方向。从大局出发,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继续保持优质资产的业务经营优势,把个人贷款做好、做大、做强,同时我会不但要尽到监管义务,而且更要履行好社会责任。所以,制订《办法》,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居民个人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目的三:积极支持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要求15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办法》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目的四:从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角度,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16指导原则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17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办法》总则第五条要求贷款人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针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18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强调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贷款用途有合法的收入(还款)来源19原则三:协议承诺协议承诺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本准则,也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等不当行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作出周密约定,并以贷款人的协议承诺为依据实施处罚。20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除特殊情形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时才划付资金。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办法》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三种例外情形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21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在贷款人承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借款人不能随意使用贷款贷款人要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个贷放款条件,审核贷款资金用途采取委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22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密切监控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的变化,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办法》要求贷款人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23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审查失职、贷款挪用、越权审批、未落实管理制度等违规问题提出外部监管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手段。24重点内容一、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二、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三、倡导诚信申贷与协议承诺理念,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四、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帐户的管理五、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25内容一: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继续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26内容二: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管理薄弱、信贷资金存在被挪用或变相挪用的状况,突出强调了要严防个人贷款资金的贷款挪用,《办法》按照受益人直接收款原则改革贷款支付方式,强化了贷款支付管理,该支付原则的推行可有效防止个人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个人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特别对协议签订、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进行了强调,同时《办法》也考虑到鉴于交易属性特征难以事前确立贷款支付受益人且在一定金额以内的小额零星支付、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以及小额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交易,在保证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支付。这些规定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27内容三:倡导诚信申贷与协议承诺理念,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办法》倡导诚信申贷与协议承诺理念,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严格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通过贷款协议加强借贷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约束,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等不当行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并以借贷双方的协议承诺为依据追究相关责任。《办法》要求贷款合同或协议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进行规定。其中对于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