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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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附件一: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工作,提高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国家与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学校批准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等建设项目及其他教学基本建设类项目。主要分为校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简称各单位)自筹经费,根据需要组织单位一级的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并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第三条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科学设计、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一)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符合学校教学与人才培养实际,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二)预期能取得明显改革成果,有创造性,具有较大使用和推广价值;(三)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具备完成项目研究的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与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应是三江学院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能力与条件开展项目研究;校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二)同一批教改项目立项中,一个人参加项目不得超过2项,其第2页共7页中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主持1项;(三)申报研究内容已有同类项目立项者不能重复申报;(四)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申报,优先给予考虑;(五)鼓励以院(系)、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单位形式统合资源申报改革力度大、学生受益面广的教改项目;第五条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一)校级项目的申报按照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立项指南(原则上每两年一次)要求,各单位通过整合本单位优势力量组织申报。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研究的项目,必须由一个单位牵头。申报校级项目须填写《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送交教务处。(二)校级项目的评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改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遴选,必要时对立项申请提出修改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人(甲方)和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丙方)签订《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任务书》。第六条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立项: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等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含与兄弟院校联合申报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单位申报,根据上级立项批文认可项目立项。凡已纳入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等教改立项的课题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校级研究项目。对于涉及面大、内容广、难度大的课题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子课题申报校级项目,待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原课题可以将子课题的研究成果视为其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但子课题必须另行通过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第七条非本校组织申报的研究项目的备案:非教务处组织,由其它渠道申报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关批文与合同到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备案。第3页共7页非本校组织申报的参加项目,参加人应持主持单位的证明、申报书及立项批文到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备案。凡未向教务处备案的项目,教务处在进行院(系)二级管理考核、提供职称评审人事考核数据等时将不予确认。第三章教改项目的管理第八条教改项目的管理责任:(一)教务处对各教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依据项目申请表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进度、成果、经费及所在单位支持条件等内容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并聘请专家组协助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二)项目所在单位制定有利于项目顺利开展的政策和措施,在人员安排、政策保证、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与支持,并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督促项目按期高质完成;(三)获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其对项目的研究进度、研究质量、经费使用等负总责。第九条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依研究领域而定,一般1-2年,具体由学校立项发文和项目任务书明确。教改项目要根据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的研究计划进程,于每年年末或学校规定时间提交《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中期(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教务处,接受教务处的阶段检查。第十条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凡有更改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改变成果形式、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情形之一者,项目组应根据变更内容向教务处提交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以上变更经教务处审批(省级及以上项目还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备案)后,教务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应分别将所有材料存档备案。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务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或合并做出中止拨款、终止项目实施、取消立项资格、收回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一)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且又未进行交接;第4页共7页(二)未能通过中期(年度)检查,难以取得预期主要研究成果;(三)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研究质量低劣;(四)获准延期结题,但到期仍未完成任务;(五)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六)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第十二条教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工作视项目级别分为省级及以上、校级重点、校级一般验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或由教务处根据项目进展计划组织,并由项目组提交结题验收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验收活动由教务处主持组织。校级一般教改项目的验收工作,教务处可授权项目所在单位主持组织。第十四条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验收可以采取现场考察、结题答辩会和专家书面评审等形式进行。验收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一般都应有高级职称。专家人选可以由项目组和所在单位推荐,以教务处名义出面邀请。验收具体会务工作及费用由项目组和项目所在单位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第十五条验收前,参加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材料工作:(一)完成《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二)填写《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由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在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后给出单位意见;(三)撰写《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和实践效果以及推广应用情况、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上述材料及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应在验收会召开前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组织验收。第十六条为提高教改项目的理论研究水平,除其他成果形式外,要求校级教改项目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省级第5页共7页及以上教改项目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杂志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否则不予结题验收。第十七条学校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完成后须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会由学校主持,鉴定程序与验收程序基本相同。填写的表格为《三江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成果鉴定书》。鉴定会专家组由校内外同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照任务书明确应达到的目标,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按规定程序接受鉴定或验收。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或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材料整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验收表、研究成果鉴定书等)送交教务处存档。第十九条未通过评估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内容有效的情况下,1年内可书面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视作未通过。未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在项目内容有效的情况下,经书面申请最多可延长工作期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外,撤消该立项,停止原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新的教改项目。第五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指教改项目的纵向资助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其中,纵向资助经费是指我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所获得的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校级教改项目经费及纵向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第二十一条教改项目资助经费遵循“分类管理、分项建帐、一次核定、分期划拨、滚动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费用,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是学校教改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学校资助的省级及以上和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设立独立的项目立项编号,会同财务处核发经费本。第二十三条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立项审批时批准的额度第6页共7页由学校统一划拨。学校资助项目经费一般分2次下拨,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所在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即可下达第一期资助经费。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下拨第二期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在整改到位后下拨第二期经费。第二十四条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经费,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视项目重要程度,学校酌情予以配套资助。对于学校已有资助经费且又获得省级及以上资助的项目,学校实行配套资助时,在学校已有资助经费金额的基础上,补足差额。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教务处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进行目标管理。项目所在单位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项目组成员凭经费本办理报销手续。每次报销须填写三江学院报销单。学校资助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进行登记,并经教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校级一般教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第二十七条在研教改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所在单位的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工作。第二十八条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成果出版费、通讯费、组织或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活动差旅和交通费、设备耗材费、验收鉴定评审费等。其中,资料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调研活动差旅和交通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通讯费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第二十九条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劳务费。视项目工作需要情况,精品课程项目、网络课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支付项目成员及聘请其他技术人员的补助费用,但该项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且分阶段在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后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条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精品课程项目、网络课程项目等第7页共7页建设需要支付课程平台、软件等制作费用的,须提供有效合同及发票等必要凭证,在项目可支配经费额度内报销,超支不补。第三十一条项目组成员使用学校资助经费外出调研或参加会议的,须到教务处、所在单位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项目组成员使用学校资助经费购买设备和耗材,且单价在300元以上的,报销前须按规定到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入库登记,明确设备和耗材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组拥有长期使用权。第六章成果的推广和评奖第三十三条对于本校教职员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所有教改项目课题,学校在不侵犯课题组成员的署名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无偿使用或在校内推广其研究成果。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教务处在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可向有关机构、部门和学校推荐,促其采纳和推广应用。第三十四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结题教改项目研究成果的评比,对承担教改项目并在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成果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课题成果评奖结果纳入业务考核内容,可作为个人晋升职称、评优或其他晋级的依据。学校择优推荐校级教改项目的优秀成果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改项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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