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办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单位,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投标引进的从事井巷、土建、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处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3、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生产技术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井巷工程生产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井巷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三)基建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重点土建工程考核工作。3、负责制定与完成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规定。4、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土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一通三防”科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的督促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五)机电设备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3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机电管理规定。(六)地质科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七)监理公司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委托的工程实施监理。(八)综合办职责1、负责公司施工单位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2、负责成本工程的验收考核。3、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九)经营管理部职责1、负责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投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2、负责制定与完善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十)其它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资质准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许可4证。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第七条使用准入管理。集团公司集中招标、委托招标之外建设单位自主招标的,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引入招标。第八条备案管理。中标后、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的备案手续,在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第九条开工安全准入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生产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条劳动用工管理。招投标引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规定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将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人员培训等信息)报建设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备案(工期在一年以上外委单位要在建设单位上级劳资部门备案)。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建立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1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1人,相互不得兼职。副经理以上人员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5人员。第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商务技术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之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需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建设单位的管理。1、掘进巷道开口前,外委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开口申请,编制开口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2、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贯通安全组织措施,建设单位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贯通通风系统调整专项安全措施,施工队负责编制贯通施工安全措施,双方的贯通措施须由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会审。63、存在水害威胁的作业区域要制定探防水方案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问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按规定配备测量仪器和探放水设备。4、必须按规定配齐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师资。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实行双证(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证)制度:(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现场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省煤炭行政部门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二)施工单位内部的区(科)队长,工程技术管理干部,培训机构领导和专兼职教学人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由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发证。、(三)新上岗工人,临时工、农民工,一般工种由各单位培训考核,由本单位安监部门发证。(四)特殊工种必须由经各基建单位有关业务部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再由相应的安监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培7训并签发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持双证上岗。其中包括爆破工、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指挥、司索人员)、机动车辆(指厂区内)驾驶员、金属焊接工、登高作业人员(指2米以上作业的架子工、拆装工)、锅炉司炉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工、通风安全计量员、测风员、测尘员、瓦检工、绞车司机、通风机司机、信号工等。(五)《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延期。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条件、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和监督管理等按照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施工培训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档案,并监督检查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七)重伤以上和二类以上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能胜任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吊销其有关安全考核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一)施工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施工、机电、基建的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安监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二)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8(三)采掘、通风、防尘、爆破、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工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四)新进施工单位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合格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第二十二条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管理人员、工人都必须学习安全施工(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了解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三)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并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第六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保证体系,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为员工配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班组“四位一体”开工准入,班组长、区队长资格准入等,与公司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加强“班组、岗位、工艺、工序”管理,坚决杜绝“三违作业”。第二十六条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施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周自检自评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工程。第二十七条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超前预测年度、月度、每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整改落实。第二十八条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管好用好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测,切实做到微风无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粉尘超标不作业。第二十九条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前探支护、特殊支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矿压观测必须做到监测有效。第二十八条加强机电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提升设备、皮带运输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第三十条加强防治水管理。掌握可靠的防治水基础资料,摸清施工区域水患情况,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管路,严格执行探放水10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储存、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管理,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第三十二条加强领导干部带班管理。施工现场班班必须有施工单位跟班领导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环境,干部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第三十三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检员、安监员,实行“双岗”管理,履行好各自安全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加强应急管理,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防范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教育员工熟知应对各类不同灾害的处置方法和避灾路线,做好应急演练工作。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所有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一级标准,由安监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停产整顿,并罚款5万元。第三十六条由安监处牵头组织进行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季考核,季兑现。(一)施工单位以项目部为单位,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万元。(二)外委施工项目部季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沉淀全部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111、发生死亡事故的;2、造成矿井停产8小时或生产盘区停产24小时或采掘工作面停产120小时以上事故的;3、给建设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三)季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20%。(四)发生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10%。并严格执行问责制。1、未编制作业规程组织施工的;2、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的;3、掘进40米未按规定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4、探放水安全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的;5、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第三十六条重点工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逐月进行考核,对当月未完成考核计划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年度累计保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