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柜)及上市(柜)后管理制度改进方案(ppt 4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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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上市(櫃)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改進方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大綱壹、研議經過貳、承銷制度改進方案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肆、強化上市(櫃)後管理制度伍、落實專家職能及建立差異化管理陸、制度效益及推動方式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壹、研議經過一、成立專案小組:依據本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成立「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每週定期召開會議計十六次。二、本次已完成改革方案之重點事項:(一)承銷制度改革方案(二)檢討改進上市(櫃)制度(三)強化上市(櫃)後管理(四)落實專家職能及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貳、承銷制度改革方案一、初次上市(櫃)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反映市場需求二、引進初次上市(櫃)案件價格穩定措施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提高承銷商配售自主性四、承銷商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新承銷制度承銷股份來源承銷價格原則:新股例外:公營事業、BOT、執行過額配售等掛牌首五營業日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IPO價格穩定措施配售方式自由化專業與自律機制之發揮廢除慣用公式,承銷商發揮專業評價功能與發行公司議定取消漲跌幅限制過額配售機制特定股東限制強化資訊公開承銷商分級管理承銷商配售自主性簡化公開申購作業公開申購部分不超過20%(除公營事業外)應預扣價款,並降低申購手續費執行價格穩定之能力列入分級管理指標執行過額配售及主辦承銷商進行價格穩定措施情形之資訊應公開約定一定時間之閉鎖期不得出售持股增訂承銷配售規範承銷收費合理化加強專業人員責任與公會自律全數詢圈者仍應配售自然人且預繳價款、注意股權分散以形成公正價格取消包銷先行認購,並提高手續費上限訂定承銷商自律規範,以加強專業人員責任;如有違反,由公會議處協調股東提出老股(上限15%)供過額配售承銷制度改進方案彙總表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現況說明1.鼓勵以新股承銷,實務上仍以老股辦理者居多。2.承銷價格常有偏離。改進措施1.原則:應以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公開承銷。2.例外:公營事業、BOT事業及履行過額配售協議等。(一)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現況說明1.採承銷價格慣用公式2.較不具彈性,且承銷商專業評價功能亦未能有效發揮。改進措施1.廢除承銷價格慣用計算公式,由承銷商專業評估後與發行公司訂定。2.價格決定方式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二)承銷價格訂定方式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現況說明1.同一般交易為7%。2.導致IPO掛牌常有連續數日漲停或跌停之情況,未能迅速反應正常價格。改進措施放寬初次上市(櫃)掛牌首五個營業日之漲跌幅限制。(三)掛牌之漲跌幅限制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一)欠缺類似國外安定操作之機制。(二)原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廉,常於掛牌後即賣出持股,造成股價下跌。(三)缺乏誘因及機制,承銷商鮮少進行穩定措施。現況說明: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1.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協調股東提出承銷總數一定比例(上限15%)老股,供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改進措施: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續)2.IPO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改進措施:掛牌日P掛牌後第五個營業日P’P’>PP’<Pa.股價上漲時:承銷商就執行過額配售之款項交付予提供老股之股東。b.股價下跌時:承銷商優先以過額配售款項,透過在它處開立之承銷帳戶,自交易市場買入股票,交還提供老股之股東。c.承銷團不得以低於承銷價之價格賣出持股。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二)限定特定股東出售股票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特定股東應承諾一定期間(至少三個月)不得出售持股,俾維持價格穩定。(三)強化資訊公開1.承銷商如擬執行過額配售者,應併承銷契約公告。2.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承銷團因執行過額配售或自營商部門買賣發行公司股票之情況,亦應每日辦理資訊公開。(四)分級管理承銷商是否發揮功能穩定承銷價格,將列入券商分級管理之指標。改進措施: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現況說明1.50%詢價圈購+50%公開申購。2.50%競價拍賣+50%公開申購。3.承銷總數未達三百萬股者,亦得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改進措施承銷配售選擇更自由化除公營事業外,配售方式由承銷商自由擇定,但兼採公開申購配售者,亦不得高於20%。(一)承銷配售方式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續)現況說明1.申購手續費每件30元,但中籤者不一定繳款。2.影響承銷時程,且易有以人頭戶申購之不當情事。改進措施簡化公開申購配售1.承銷商應對申購者預扣承銷價款。2.申購手續費調整為每件20元。(二)公開申購配售作業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一)承銷商常有配合大股東而作不當配售情事。(二)承銷商須先自行認購10%~25%,導致多係賺取股票價差,而使承銷收入來源不合理。(三)承銷商進行配售作業缺乏自律。現況說明: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一)增訂證券承銷商配售規範1.採全數詢價圈購辦理者,得保留不超過20%配售給非承銷團券商之自然人客戶,且應收取圈購保證金。2.詢圈承銷案件結束後應將配售明細等資料報公會備查。改進措施: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二)導正承銷配售專業化及承銷業務收費來源合理化1.取消包銷案件承銷商應先行認購10%至25%之規定。2.將包銷及代銷手續費上限分別提高為10%及5%。改進措施: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三)加強會員自律證券承銷商如有違反自律規定者,將由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經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主管機關。改進措施: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一)承銷商進行輔導辦理公開發行十二個月三個月送件申請上市(櫃)取消制式輔導期規定1.評估報告內容形式簡化、實質強化。2.強化律師及會計師職能。撰寫承銷商評估報告增加興櫃交易觀察期為六個月經理部門審查1.上市(櫃)積極條件合理化、檢討不宜上市櫃條款。2.上櫃轉上市審查程序修正同IPO規定。3.強化分割受讓公司簡易上市(櫃)之審查程序。審查條件及作業(書面及實審)上市(櫃)審議委員會建立差異化管理制度A級承銷商免實地審查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會審酌其定位與功能後決定存廢,且應權責明確。興櫃掛牌来自放寬董、監事因身份變更而持股領回之規定。2.放寬BOT事業集保規範,以鼓勵投資。1.原則以新股對外公開銷售。2.提撥比率一律為以擬上市(櫃)資本額的10%以上。新承銷制度改革方案編製公開說明書修正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並增加風險預告及承銷價格訂定資訊揭露規定。董事會上市(櫃)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掛牌上市(櫃)上市(櫃)後管理制度參、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二)研議刪除證交法第141條等報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規定,且將再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輔導期興櫃交易期間取消制式輔導期間規定審議委員會輔導功能形式降低、實質加強上市(櫃)條件合理化強化「上櫃轉上市」及「企業分割」案件審查適度放寬集保及承銷比率規定提高申請上市(櫃)要件須在興櫃交易滿六個月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決定其存廢,但應權責明確修正上市(櫃)積極條件檢討不宜上市(櫃)條款強化櫃轉市之審查強化分割程序及簡易上市(櫃)之審查放寬集保規範適度調整IPO公開銷售比率放寬董、監事因身份變更得領回持股規定,及BOT申請上市(櫃)暨集保期間內現金增資之集保規定IPO案件至少以擬掛牌資本額的10%辦理公開銷售強化辦理分割案件應公開及提交股東會討論之內容,並將第2、3類簡易上市(櫃)之審查程序修正同IPO規定修正上櫃轉上市審查程序同IPO規定實質強化、形式簡化,且充分考量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定位,全面檢討不宜上市(櫃)條款增加承銷價格訂定資訊之揭露修正公開說明書編製規定所採用之方法、與同業之比較、興櫃市場資料及參採專家之意見內容增加風險預告及律師資訊揭露,並簡化編製規定縮短上市設立年限為三年、調整上櫃獲利能力、明確主辦推薦承銷商權責上市(櫃)制度改進方案彙總表加強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上市(櫃)制度来自輔導期:申請上市(櫃)前一律應連續輔導滿十二個月,欠缺彈性。2.興櫃交易期間:滿三個月即得申請,制度經驗恐有不足。改進措施1.取消制式輔導期間規定。2.增加興櫃交易觀察期間:提高申請上市(櫃)要件須在興櫃交易滿六個月。(一)取消輔導期規定,檢討興櫃交易期間一、輔導功能形式降低、實質加強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調整審議委員會組成現況說明1.組成:由內部三名,外部十二名委員組成。2.經驗:成員多係財務、會計、法務面專家,審議過程對產業面之瞭解較不足。改進措施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會審酌審議委員會之定位與功能後自行決定是否保留設置,但應明確權責。一、輔導功能形式降低、實質加強(續)来自獲利能力以稅前純益及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比率檢測之規定,不利國內中小企業將生產基地設於海外之佈局策略。2.申請上櫃應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未明確規範權責,不利分級管理。改進措施1.縮短上市設立年限為三年。2.調整上櫃獲利能力:刪除檢測營業利益之規定;並將原檢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規定,由2%提高為3%。3.明確主辦推薦承銷商權責。(一)修正上市(櫃)積極條件二、上市(櫃)條件合理化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二、上市(櫃)條件合理化(續)現況說明1.現行不宜上市(櫃)條款各有14款規定,且另有具體認定標準等補充規定。2.部分條款應有簡化必要,以利企業發展。3.未充分考量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定位。改進措施修正後不宜上市條款計12款、不宜上櫃條款10款:1.刪除合併他公司及設算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後有不符合獲利能力之規定。2.刪除不宜上櫃條款公司營運狀況顯有重大衰退、大量股權移轉之規定。(二)檢討不宜上市(櫃)條款来自程序較初次申請上市審查程序寬鬆;僅進行書面審查、經理部門審查及提報董事會決議,尚毋需經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2.實務上,每年申請由上櫃轉上市之公司家數遠較初次申請上市公司家數為多。改進措施1.增強審查深度:將比照修正後IPO之審查程序規定辦理。2.強化連繫機制:櫃買中心應配合提供公司上櫃期間之相關資料,以供證交所審查參考。三、強化「上櫃轉上市」及「企業分割」案件審查(一)強化上櫃轉上市之審查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現況說明1.現行簡易上市(櫃)之審查標準及程序均較IPO案件寬鬆。2.企業可能將較有發展潛力之部門及資源分割出去,並進行不合理之股份交易而損及被分割公司股東權益。改進措施1.強化企業分割決策程序:分割案件達一定規模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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