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工会会员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凡企业职工,包括无期限合同制职工和有期限合同制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三、凡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企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四、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五、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由本企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同时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六、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员,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七、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企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八、工会会员调离本企业,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企业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九、会员因内退、长病假等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的,本企业保留其会籍。十、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原单位可保留其会籍,到-2-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并材料转去,恢复会籍。十一、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十二、保留会籍手续,根据厂劳资部门的职工退休等办理意见,由企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员办理保留会籍的手续以后,退休人员的会员证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者的会员证自作出保留会籍的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企业工会收回。十三、已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经企业工会研究,可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十四、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本企业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