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三)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一、集体决策机构(一)院党政班子会为集体决策机构。2(二)院党政班子会议正式成员为院长、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院党政班子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主持,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实施方案,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2.医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医院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3.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活动安排,重大表彰和处罚。4.党组织、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制定规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方案等。5.人事调配,包括人员的调进和调出,录用和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院内跨部门调整和医生调整科室等。6.工会、团委、妇委会提交的需由党委研究的事宜,知识分子、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7.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等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行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推荐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人选。32.全院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的任免。3.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4.医院的院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5.重要岗位人事调整。6.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安置。7.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选拔。(三)重要项目安排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2.重要设备购置。3.基本建设、装修改造。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5.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医院每年经费的预决算2.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指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基建、修缮等项目资金)。3.奖金、福利。4.未列入预算的10万元(含10元)以上资金使用。5.医疗纠纷的赔偿(指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6.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1.党政班子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书记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42.凡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3.党政班子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党政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政班子扩大会议,召开党政班扩大会议由院办公会确定。党政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行政领导班子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院长请假。三、集体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一)酝酿决策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总支会集体讨论。2.涉及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院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5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院总支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院政班子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院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讨论决定。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院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5.提请院党政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院党总支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二)集体决策1.在院党政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院长、书记主持会议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2、院党政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班子会决策后,由院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长、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由院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6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院党政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党总支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院党政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4.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院办、院办呈报院长、书记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党政班子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院长、书记确定。5.党班领导班子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医院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6.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或由分管领导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7.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党政班子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领导班子会议有争议事项,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做最后决定。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班子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7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8.凡前次党政班子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开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9.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10.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党政班子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书记审核后签发公布。领导班子会议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1.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12.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领导班子会。(二)监督检查党政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书记汇报。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科室严格执行。(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的有关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8(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科拒绝拨款报销。(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院务公开。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五、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改变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三)擅自泄露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四)弄虚作假,骗取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集体,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给予改组或解散。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