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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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在评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实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提供相应待遇;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三)统一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2统一程序、统一公告。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第五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采取主管财政机关评定的办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也可以实行由单位自我推荐、主管财政机关评定的办法。第六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单位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第二章评定机构第七条上海市财政局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政府3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主管财政机关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评定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第十条主管财政机关在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并适当关注银行、工商、海关等经济部门对单位相关信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其对财务会计信用的影响。第三章评定内容第十一条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二)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七)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第四章评定标准4第十二条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并实施A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并实施B类管理;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C类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并实施D类管理。第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一)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二)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三)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四)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五)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5(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七)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实施D类管理:(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限期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七)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6第五章评定程序第十五条主管财政机关在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四)《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复印件;(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对于自荐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填制并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1)。第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单位适用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应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通知被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2)。第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7第六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A类管理措施:(一)每年由市财政局通过本市有关媒体公布单位名单;(二)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四)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认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申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五)优先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六)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七)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八)享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措施。第十九条对D类单位实行以下D类管理措施:(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由财政部门落实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监管,定期报告整改情况;(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8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三)暂缓评审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暂缓认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四)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六)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的税收管理和检查;(七)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第二十一条对C类单位除采取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C类管理措施:(一)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二)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第七章升降级管理9第二十二条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对截止上年末已评定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鉴。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评定标准的单位,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通知被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3),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鉴不得向上调整。但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及时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D类单位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颁发《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证书;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是指按照《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对单位进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按照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单位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沪财会[2004]27号文同时废止。附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附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附3: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11附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单位名称企业(单位)统一代码-上级主管部门主管财政机关财政(分)局: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规定,我们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自评,认为本单位符合财务会计信用类单位的各项要求,现自荐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类单位。本单位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单位盖章)年月日考核项目公司、企业标准分值其他单位标准分值自评分评定分一、单位领导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10101.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22.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22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22124.积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225.保证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2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6070三、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10-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1-2.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1-3.审计报告类型8-3-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8-3-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3-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0-3-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0-四、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20201.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会计监督222.财务会计监督检查10142-1无违法违规行为10142-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682-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003.税务监督检查4-3-1无违法违规行为4-3-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3-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0-4.审计及其他经济类专项检查444-1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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