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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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forthedesignofcombustibl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larmforpetrochemicalindustry2009-03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目次1总则……………………………………………………………………………52术语………………………………………………………………………53一般规定…………………………………………………………………74检(探)测点的确定…………………………………………………………84.1一般原则…………………………………………………………84.2工艺装置………………………………………………………94.3储运设施…………………………………………………………9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10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115.1系统的技术性能………………………………………………115.2检(探)测器的选用……………………………………………11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12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146.1检(探)测器的安装…………………………………………………14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14附录A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15附录B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20附录C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21本规范用词说明…………………………………………………………………221总则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SH3063-1999】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SH3063-1999】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SH3063-1999】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GB50493-2009条文说明】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GB50493-2009条文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中确定的31种气体和蒸气(不包括粉尘类、烟类和焦炉逸散物)。如: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苯、苯胺、丙烯腈、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氧化氮、硫化氢、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甲苯-2,4-二异氰酸酯、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汞、甲肼、甲醛、肼、磷化氢、硫酸二甲酯、氯甲基甲醚、偏二甲基肼、砷化氢、羰基镍、硝基苯,等等。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通常,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2.0.1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0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SH3063-1999】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允许接触浓度。【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4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允许接触水平。【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5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SH3063-1999】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GB50493-2009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的规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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