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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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批准人一、总则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二、引用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60号—2002)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2.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3号令—2009)三、职责和权限3.1公司职业健康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3.2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四、申报内容及要求:4.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公司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4.2公司办公室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4.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1)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五、再次申报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1)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2)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3)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7)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8)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六、其他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七、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记录并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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