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钢材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设立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场依托“斯迪尔钢铁网”(),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钢材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交易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六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第七条交货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货日、交货地点、交货品牌、出厂日期及是否可转让等。第九条交货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交货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第三章交易商第十条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2入网接口。第十一条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租期三个月1万元租期一年2万元租期五年5万元本市场可调整摊位费标准。第十二条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l、经过登记注册,从事与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2、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3、商业信誉良好。第十四条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第十五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l、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3、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l、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5、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6、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7、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8、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3第十八条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本办法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摊位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章交易第二十条本市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报价,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钢材购销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电子交易合同的形成:l、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a)买、卖方的名称;b)标的:c)数量;d)质量;e)包装方式;f)检验标准和方法;g)交货时间;h)价款;i)结算方式;j)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k)违约责任;l)解决争议的方法;m)合同订立的地点;n)合同是否可转让。2、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将要购买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事先约定,包括品种、规格、品牌、出厂日期、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合同是否可转让等等,交易商将该约定提交本市场;3、本市场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行编码,以商品代码的形式提交本市场交易系统并对外发布;4、交易商对以商品代码标识的货物以交易指令的形式进行交易,成交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第二十二条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撮合交易和竞拍交易等。撮合交易是指由本市场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竞拍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将交易商品按顺序挂牌卖出,买方同时报价竞买;或买方交易商将交易商品按顺序挂牌买入,卖方同时报价竞卖,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交易活动。4竞拍交易的具体办法由本市场另行发文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一3:00。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第二十四条若无特别指定,本市场钢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上海交货仓库(也可特别指定其他地点的交货仓库)交货的钢材的含税价格。第二十五条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吨,数量单位为批,螺纹钢每批5吨,热卷板每批10吨。本市场可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调整每批的具体数量。第二十六条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螺纹钢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50元/吨,热卷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元/吨。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或出现其他本市场认为必要的情况,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市场认为有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本市场限定每摊位最大订货数量为6000批。本市场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钢材供需总量。否则,本市场有权要求交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第二十八条本市场交易的程序:l、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2、交易商购买货物,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3、交易商销售货物,须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将销售指令输入本市场交易系统。交易商须对其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4、本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购买或销售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或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四),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购销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市场网络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6、申报购销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5合同,也可签订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本市场某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的总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钢材流转总量。否则,本市场有权要求交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第三十条为保证网络交易系统安全,本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6位数组成,前4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由本市场确定;后2位代码由交易商自行选择,由本市场核准。第三十一条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其摊位代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交易商进行交易按当日成交数量1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上网费,本市场可对上网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结算第三十三条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十四条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第三十五条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第三十六条交易商购买钢材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标准及进度如下:l、首期付款的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2、若发生本市场价格低于买方的购买价,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在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价差;3、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本市场开市前,须付足至买方订货货款:64、交货日前,付足全额货款;5、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6、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进度及标准,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7、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交易商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如交易双方关于付款标准和进度另有约定,或者某些商品本市场另有规定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注册仓单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货申请。在交货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仓单赎回。赎回已抵顶的注册仓单须双向缴纳交货手续费。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交货仓库,经本市场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第三十九条本市场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斯迪尔钢铁网”提取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第四十条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l、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将资金划入本市场的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和交易商名称,并通知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可通过填写《划款申请单》或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申请办理资金划出。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六章交货第四十一条本市场交货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四十二条本市场核准若干交货仓库负责验货交货,向交易商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7交货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卖方优先在本市场指定交货仓库中选定。第四十三条交货仓库名址、库容、地区差价和交易商品的质量品级差价等由本市场发文公布。本市场可对其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的交货仓库之外的地点交货,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市场可以鉴证合同的履行,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本市场不定期发布若干站台、码头或仓库相对于上海交货仓库的参考差价。第四十五条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本市场开市前,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