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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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线内。第八条各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第九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70平方公里。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第十条各区区块线规模分为基本规模和划定规模。基本规模是根据全市区块线总规模要求,分解到各区必须完成的指标;划定规模是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情况,拟定的辖区区块线具体指标,划定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基本规模。各区区块线规模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第十一条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和各区研究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区块线规模;(二)各区负责拟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并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指标;(三)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四)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五)市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划定方案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成果。第十三条因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需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第十四条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一级线调整(含一级线范围调整、减少一级线规模并增加二级线规模等):由各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二)二级线调整(含二级线范围调整、增加一级线规模并减少二级线规模):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具体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在审批前应由各区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第十六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5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对全市工业区块线总体规模和各区工业区块线规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七条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在区块线内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区块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第十八条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促进产城融合确需安排的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应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第十九条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区块内如确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会议展示等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保证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因产业发展需要,经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南山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80%。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0%。其他各区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暂不做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对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用途调整建立台账,及时更新,作为规划调整或审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在组织实施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出让时,普通工业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面积的60%。第二十一条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要求,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智能装备、机器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已供应的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对不超过基准容积率且由企业自用的厂房,不计收地价;超过基准容积率的部分,按规定计收地价。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城市更新规定计收地价。第二十二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整体转让,转让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按照现行《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进行转让。第二十三条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由各区指定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二十四条加强土地整备拓展工业用地来源,每年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各区新整备出1平方公里以上较大面积工业地块的,在保持区块线总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置换出已纳入一级线管理的零星工业地块。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适当安排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人才住房等功能,推动产业园区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第二十六条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区块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优化。第二十七条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无污染生产厂房。第二十八条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第二十九条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建筑施工图纸审查阶段要加强层高、荷载等审查,住房建设部门在施工报建环节要加强监管。第三十条鼓励各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对旧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重大产业项目和高技术、高成长型企业等提供空间保障。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经产业部门认定达到产业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批准,可允许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第三十一条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中的各类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工业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三十二条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第五章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趋势,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距离要求,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清退淘汰。第三十四条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第三十五条产业部门要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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