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整改跟踪督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被审计单位整改第二条审计部将经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审计部根据情况和业务的需要,将报告分发到集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进行督导管理。第三条被审计单位一把手(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且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报告上报审计部。第五条审计整改报告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分别报告,具体要求:1、对于在一个月内已整改完成的问题,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列明整改步骤和整改结果。2、对于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问题,拿出整改计划,具体列明整改的问题、各项整改问题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安排、整改步骤、预计整改结果。3、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原因等报集团相关部门领导审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未批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仍需上报整改计划。第六条对于一个月内未能整改完毕,需要持续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从第二个月起,每满一个月后五日内,将持续整改的情况上报审计部,直至整改完毕。上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表》。第三章审计部事后跟踪督查第七条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安排专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资料收集,并进行初步审查。第八条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及主审人员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及时、合理、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于整改不规范、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导被审计单位整改。第九条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第十条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整改情况,在审计部的后续审计中作为审计的重要项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的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第十一条审计部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一个季度公布一次。第四章处罚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不按规定上报审计整改报告;2、审计整改工作不及时;3、整改不认真、不彻底;4、避重就轻,敷衍了事;5、故意拖延,蒙混过关;6、审计整改报告存在虚报、瞒报情况;7、无故拒不整改。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依据情节轻重,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处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降薪;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开除(可并处经济处罚)。3、以上两种处罚可分别处罚,也可合并执行。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第十二条所列示1、2、3项问题的相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可并处经济处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第十二条所列示4、5、6、7项问题的相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开除(可并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领导的处罚,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附件:1、《审计整改意见书》2、《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附件1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审计通知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如下审计意见:(具体内容为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意见及其评价依据。)根据上述情况,现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一、责令被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二、改进被审单位财经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附: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年月日附件2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表序号整改通知书编号审计需整改的事项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联系人备注制表人: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