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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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研﹝2009﹞27号上海财经大学文件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所,各有关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海财经大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优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优基金启动资金为30万,用于资助具有开拓意义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研究,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款专用。第三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培优基金的管理,其工作职责包括研究项目的申报、组织答辩、评审、跟踪检查、结题和基金的使用,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第四条培优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择优资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8-10万元。第二章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五条培优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已通过中期考核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和已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2)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或985建设平台,其他学科学生如科研能力特别突出,亦可进行申报。(3)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来源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在理论、观点、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资料收集全面,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造性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同学科的先进水平。(4)申请人申请前一般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已有显著成果或论文在权威或重要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可予以优先考虑。第六条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为该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曾获得或指导的博士生曾获得过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或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提名。(2)主持过或现在正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SCI、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含)以上。第七条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部在每年的10月初受理申请。第八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提交《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经导师签署意见并由所在学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后推荐至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答辩形式,对申请立项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情况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入选顺序。研究生部将根据专家考评结果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年度资助计划,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最终确定资助人选和资助金额。第九条研究生部网上公示资助项目,公示期15天,如无异议,则予以项目资助。第十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论文选题同时申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第十一条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有涉及变更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等,均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资助人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情况须书面报研究生部备案。第十三条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受资助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受资助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由研究生部组织结题验收。第十五条受资助人在接受资助期间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并被SCI(SCIE)、或EI、或ISTP、或SSCI、或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在国内权威B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特别大的予以特别考虑。受资助人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以上海财经大学为第一单位,受资助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且须注明“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第十六条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必须为优秀,并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十七条为保证立项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者导师帐户,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根据管理办法和研究进展情况支配资助经费的使用。指导教师必须确保经费用于获得资助的博士生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资助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研究生部可根据对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后期资金的拨付。受资助人在受资助后一年内无新成果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生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对其资助。第十九条培优基金资助范围为: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赴国内重点院校进行进修访问、检索资料、科研调查等方面的费用;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和资料费;3.不超过资助金30%的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津贴;4.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的版面费等;5.邀请专家指导论文的指导评审费;6.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的研究开支。第二十条研究生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部提交项目详细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培优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获准立项后,导师应加强指导,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应给予一定支持,如挑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以加强指导力量,辅助入选者导师对其在科研和论文撰写上进行指导。建议学院(系、所)同时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第二十四条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自立项起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如有因项目研究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期内可继续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培优基金办法印发通知主送:各院、系、所,各有关单位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200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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