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上海金融学院专科学生(学年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1上海金融学院中丹学院专科生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7上海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修订)…………………………………10上海金融学院专科专业培养计划…………………………………………………15广告设计与制作…………………………………………………………16艺术设计…………………………………………………………………31国际金融(中丹合作)……………………………………………………44市场营销(中丹合作)……………………………………………………581上海金融学院专科学生(学年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入学新生要接受体检复查。新生在体检中查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应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学校除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报到注册前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取消其注册资格。(二)学生报到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系)办理报到注册印章。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包括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2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上海金融学院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归学校档案馆留存。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单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仅以最终成绩记载。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实习、校内实训、军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在该环节结束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期末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形式,考核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第六条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军训、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非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课程的平时成绩构成内容(含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及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宣布,并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或“量”两个方面的评价方法,成绩一般应控制在优(9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20%,优良总计(8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50%的范围内。第七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八条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学校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缓考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三)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者或缓考缺考,不再安排补考。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补考考试。第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免考勤者除外)。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考勤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考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考考试。3第十条德育课程为必修课,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我校的《政治理论B部分评分细则和实施说明》。第十一条补考、补作课程考核成绩在59分以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周末进行,补作时间不得少于该课程规定的周数,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若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最后一学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可安排一次补作。若未及格而未达到留级门数的,发给结业证书。放弃补考者,视为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或旷考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由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只记“60”分或“及格”,不记实际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下记录实际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第三章课程选修、免修第十二条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第十三条选修课程侧重于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复合型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每学期所选修课程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院(系)于开学前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考试,成绩在70分(或中)以上者同意免修。第四章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考核时间每学年初进行。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继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应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均按一门课程计算。4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已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一)学生因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业者。(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三)学习成绩优良,且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无重修情况者。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一)第二学期的第10周至第11周,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以及基本要求和测试方式;(二)接受转入学生的院(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初审,并由学校和转入院(系)组织测试;(三)测试合格,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四)转专业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六章休学、复学、退学试读与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且须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的学生,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一)学生持医院和学校医疗部门的病休单或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登记表”,并经所在院(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5(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二)休学的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五)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对休学学生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在服役期间考取军事院校者,获得军事院校学籍,应回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原学籍。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学生按期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第二十八条应征入伍的学生,需要继续学习者,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复学,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第二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对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的责任,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第三十条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累计有六门或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退学试读。试读期间原已及格课程不必重修。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试读期间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