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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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1二○一五-二○一六学年论文题目浅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学院商学院专业财务管理班级财务142学号201452425209学生姓名郑欣倩指导教师保积庆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2摘要: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污染加剧,环境治理已经刻不容缓。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是提升我国环境治理水平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结合点,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的有效措施。本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及相关理论作了介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策略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3目录一、引言........................................................................................................................1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述................................................................................1三、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1(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的.....................................................................1(二)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义.............................................................2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2五、影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因素........................................................................4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思路和建议....................................................5(一)推行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思路.....................................................5(二)推动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6七、结论........................................................................................................................7参考文献........................................................................................................................8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1一、引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一种污染治理新模式的尝试和探索,更是发展环保市场的重大创新。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出力度,首次明确了环保检查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建议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化第三方环保运营公司,在重点排污企业推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述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由环保部门或排污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通常是由专业环保公司担任第三方),负责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其他环保事项,以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换句话说,第三方运营管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同时将污染治理责任,按合同协议进行部分和全部的转移;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通俗地讲,由于企业自身对精密复杂的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比较困难,工业企业为治理设施找了个“管家”,将自己不熟悉的治污工作交给专业环保公司进行。三、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的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在应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方式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总体来看,主要涉及到三种应对方式: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国家治理方式、以公众参与机制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及以供求关系调整为基础的市场调节方式。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依靠市场机制对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有效激励与约束已成为各国的主要选择。其中,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就是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典型实践方式。该机制依靠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在污染治理实践中引入第三方市场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2主体,由具体承担治理任务的中介机构或者单独市场主体集中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建立污染治理经营性实体,向各排污主体提供专门性、有偿性污染治理及管理服务,由此可使得排污者的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最终实现污染治理行为的社会化、产业化,治理绩效最大化。(二)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义1、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幅降低。同时,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促使双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避免超标排污现象的发生。2、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排污企业治理设施转由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经验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运营,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同时,排污企业作为业主,将会同政府环保部门一起对环保企业进行监管,可有效降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风险。3、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服务公司在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开拓新的市场,提供新的服务领域,将由过去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拓展到投资运营服务,为企业自身成长提供新动力,进而推动整个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总体上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是环境法“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内容与实践创新性延伸的结果。理论上,一般认为,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理应由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但对于此观点,国内外学者认识的统一却经历了一定的过程。从国际层面看,相当长的时期内,依据很多国家的立法规定,生产经营者虽产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但若没有对特定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政府用于环境治理的社会公共财政负担日益沉重,更加剧了“企业利用污染行为赚钱、政府用公共财政治理污染”的不公平社会现象。为了实现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内化目标,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主张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及其行为的各种损失不应当由国家和社会分担,而应当由排污者自身承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3担。我国环保立法实践中参照该原则的精神,在197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先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正式颁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据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由上述立法变迁的趋势可以窥见,我国对污染治理责任的种类和范畴日益扩大、明确,真正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理念。从实践层面看,“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减轻环境损害。但随着市场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张以及与之伴生的污染排放的大幅度增长,单纯地完全要求和依靠排污者自身的环保设施及亲力亲为的治污模式愈显力不从心,与市场经济运行理念之间的不协调性日益突出。毕竟,作为一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的本性在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企业关注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漠视环境保护责任的要求,难以从远景角度立足自身建立长远的、系统化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有效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受制于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等现实因素的限制,要求每个企业都通过自建污染处理措施来彻底、有效地解决自身排放出的污染物问题,不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污染治理对污染者而言是没有产出的纯粹投入,其治理污染中的敷衍了事、偷工减料在所难免。同时还要看到,基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所限,对污染者分散零碎的环保设施的运营状况也很难做到全面有效监管。因而,虽然我国立法中“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早已确立,但经常见到诸多企业怠于或无力兴建与其污染行为相匹配的治理设施,已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污染治理投入资金严重缺乏,亦或治污设施时停时开,与监管部门玩猫和老鼠的游戏等现象普遍存在,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力不从心,虽全力应对仍收效甚微。基于上述背景,在传统的污染治理责任关系中引入第三方,实现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最简便的实践方式,就是让某区域内的企业仅关心其自身公司的运营问题,对其经营产生的污染物治理责任则以付费的形式交于专业化、专门化的污染治理第三方公司来完成,借此实现区域性治污集约化嘉兴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16-2017第一学期选修课论文4目标。由此,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中排污者的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不仅可以增强污染治理的功效,还可带动环境服务业、环保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提升与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并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此以来,污染治理企业因有广阔的市场而必然蓬勃发展,促进污染治理专门化、专业化并最终走向产业化、事业化。而此绿色产业的勃兴,必将成为制衡黑色污染的巨大动力,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景成为具有路径依赖的现实目标。五、影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因素目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仍相对较低,只有5%左右,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已达5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责任转移障碍第三方治理是由排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将污染治理工作委托给环境服务公司。问题是签订服务合同,能否将排污企业的治污法律责任转移至环境服务公司。从排污企业角度看,作为支付治污费用的一方,实现治污责任的转移是其采用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动机。如果不管排污企业是否已严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担违法排污所涉法律责任,其对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将大为降低。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可以从调整责任主体角度着手,由过去的“谁产生,谁负责”调整为“谁排放,谁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调整责任主体的前提是排污企业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排放未达标,根源是排污企业违反合同条款,则法律责任仍属排污企业。2、税收障碍排污企业如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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