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决定(草案)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并且接受市旅游委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业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八条(旅行社设立)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九条(国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设立旅行社,除提交《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人员的资质证明。2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1名、专职财会人员。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外语导游员;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条件)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二)设立社年旅游营业收入、年旅游接待和组织出游人次,符合市旅游委制定的标准;(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营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旅行社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揽游客,并且提供咨询或宣传等服务。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资质评估)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营业部的,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应当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评估由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资质评估不得收费。第十三条(公告制度)本市对旅行社经营情况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委实施。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3第十四条(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经市旅游委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委办理审批手续。国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营业部设在旅行社所在区、县之外的,应当征得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向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每设立一个营业部,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市旅游委追加15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加4万元质量保证金,然后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第十四条(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法赔偿。由于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未履行旅游合同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第二十八条(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费用应当包含在旅游销售价格中,不得向旅游者另行收取。第二十八条(旅游保险)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游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建议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的申请)旅行社开发探险、狩猎和漂流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应当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