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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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2011年9月)1、总则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术语2.1农村地区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2.3新市镇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2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2.4新社区农村地区镇区以外的居民点。按照规模和功能,可分为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种。2.5一级新社区与二级新社区一级新社区相比二级新社区,是功能更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为齐全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5000人左右(约300~1500户)。二级新社区是农村地区配置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300~1000人左右(约100~300户)。一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行政村,二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规划保留的自然村或特色村。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3.1分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市镇—新社区两级配置。其中,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又按照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档配置。3.1.1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建制镇(涉农街道)全域或片区(含镇区)范围内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较为综合、全面的生活服务项目。3.1.2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内1000~5000人左右以及周边若干二级新社区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基本齐全的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3.1.3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300~1000人左右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最基本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3.2分类3.2.1按照使用功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商业金融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公共绿地。3.2.2按照产品的公共属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和公共绿地等设施,需确保设置;另一类是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其建设主要为市场力推动。3.3对于人口规模低于二级新社区的规划保留村或特色村,不纳入本指引分级分类配建范围,但可通过提高交通可达性,提高新市镇、新社区设施服务覆盖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4.1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区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相适应,原则上要相对集中设置,合理布局。4.2在新市镇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需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可与新市镇公共绿地结合设置,共同形成新市镇中心,其用地及建筑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4.3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以及敬老院、卫生院等。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4.3.1幼儿园按36生/千人、30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万人左右/所。设置规模宜为12班、15班、18班、24班,新建幼儿园不宜少于12班。4.3.2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1.5万人/所。设置规模宜为18班、24班、30班、36班,新建小学不宜少于24班。4.3.3初中按36生/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宜为24班、30班、36班,新建初中不宜少于30班。4.3.4敬老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200床/所设置。4.3.5卫生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50床/所设置。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菜市场)必须设置,其标准为刚性规定。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及建筑规模。表2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5.1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5.2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平方米。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5.3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参照一级新社区,适当减量或有选择性配置,鼓励空间多功能复合利用,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平方米。表3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注:“★”表示必须设置的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刚性规定。“☆”表示为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求。本指引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本指引编写说明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就是为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编制提供统一的、符合南京农村地区发展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使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更具指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南京农村地区规划技术标准体系。2、本指引中所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配建标准是根据社会公平、成本可控、运营高效和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在参考、整理、归类和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见表4)的基础上,制定而得。表4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提供部门文件名称市委社会建设工委《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行动纲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50293—199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市民政局《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宁民政〔2007〕10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市旅游园林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市商务局《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镇街文化站星级评估定级标准》《南京市村级文化活动室示范点标准》(2005年3月15日市文化局发布)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南京市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市卫生局《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苏卫规财〔2010〕1037号)《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市体育局《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2006年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苏体群〔200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苏体办〔2007〕4号)《江苏体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南京城市体育设施布局总体规划》(2007~2020)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市教育局《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宁政发〔2005〕141号)《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苏办〔2010〕59号)《关于推进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0〕67号)市邮政局《农村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92)市规划局《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苏建村〔2008〕145号)《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BC04—2005)3、按照本指引所确定的标准设置农村地区的各类设施,基本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但新市镇、新社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适当提高控制要求和配建指标,以适应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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