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81-201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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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81-201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依法合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包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管理平台,各级单位对分包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控,发包单位全面加强对分包队伍、分包人员、分包作业的管理,落实分包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以下简称劳务分包)。第四条分包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有关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第六条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包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分包管理的安全监督,负责组织或参加分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经法部门对公司分包管理制度、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各财务部门负责对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相关资金、账务进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分包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第九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归口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二)建立统一分包管理平台,统一收集、发布信息;(三)对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开展培训、监督、指导和考核;(四)协调解决总部层面分包管理的重大事宜。第十条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一)对管理项目组织分包管理检查,开展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二)对管理项目的分包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第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二)落实公司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在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奖惩措施;(四)监督所属施工企业落实分包管理要求,指导所属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分包管理工作;(五)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管理信息;(六)检查、考核、评价管理范围内分包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下同)基建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二)执行、落实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监督所属施工企业落实分包管理要求,指导所属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分包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开展分包管理工作;(五)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管理信息;(六)检查、考核、评价管理范围内分包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施工企业管理职责(一)施工企业是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把分包队伍、分包人员、分包作业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二)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三)健全分包管理体系,明确分包职能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成立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分包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选择、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安全质量管理、动态考核评价等分包管理要求;(四)定期收集、分析、上报本企业分包管理信息。第十四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二)按规定审批项目分包计划,核查进场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掌握项目分包动态信息,及时查处和纠正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管理问题;(三)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五条监理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监管工作;(二)负责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审查及入场验证,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和分包人员进入现场;(三)实施现场分包安全质量监理,动态掌握分包队伍的施工情况;(四)配合业主项目部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六条施工项目部管理职责(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二)上报自查合格的项目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报审文件;(三)监督管控现场分包作业,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受控;(四)定期上报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信息;(五)开展对工程项目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第三章分包商的管理第十七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分包商资质条件、业绩和能力、商誉等,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未处于被政府或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相关资格状态;(四)施工管理人员和主要作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具备与分包形式相适应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能力;(五)有相对稳定的施工作业队伍;(六)专业分包商应具有保障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七)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八)不满足公司不良分包商标准;或不属于公司发布的当期不良分包商(含法人)。(九)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誉和履约能力;(十)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被接管、破产状态,未涉及重大诉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第十八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分包类别和资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际确定。第十九条承揽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必须同时取得国家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第二十条对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分包商,公司统一根据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商誉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发布,分级标准依据工程建设实际确定。分包商可以承担的分包工作范围、项目数量按照分级级别和核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作业人员数量确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分包商的资质和分级情况,统一动态发布备选分包商名录。管理流程如下:(一)施工企业对潜在的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按照本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要求开展资质、业绩审查初评;(二)施工企业初评通过的分包商,上报上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三)省级公司组织复审,复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公司统一平台,即发布为备选分包商;(四)各省级公司每季度末月5日前组织对上报的分包商的信息开展自查,并在统一平台修正,并将结果在该月30日前上报国网基建部;(五)公司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组织省级公司,对当前发布的全部备选分包商的资信情况启动交叉互审。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省级公司将原有备选分包商名录全部清除,全部重新录入互审后的结果并发布,作为基础备选分包商,为后续各单位动态发布备选分包商名录提供基准。各级单位上报备选分包商,均应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数据两种方式上报。第二十二条公司发布的备选分包商,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未参与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的,从备选分包商名录中删除。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商证件过期、暂扣的,从到期日或暂扣日起从备选分包商名录中除名。分包商应暂停施工,证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重新履行准入手续。因上述原因暂停施工持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议改为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应在公司备选分包商名录内选择分包商。公司系统外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备选分包商条件要求选择分包商。第二十五条各项目部应严格验证、把关,充分利用政府网上公示信息对备选分包商名录进行再次核验,防止不合格分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第四章分包计划与分包商选择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分包商选择制度标准,由本企业分包管理机构开展分包商选择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确定的分包商选择方式,应立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实际,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的分包选择制度和分包商选择方式,应上报施工企业的主管单位。第二十七条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依据施工合同制定项目的全部分包工作计划并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分包计划的,施工项目部应上报补充分包计划,由监理、业主项目部审核,建设管理单位批准。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已批准的分包计划组织开展分包商选择,不得擅自分包。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分包商选择制度开展分包选择工作。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分包形式、分包工作内容、分包选择方式,分别编制分包商选择文件,制定规范的评审标准。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分包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是确定分包商的唯一依据。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应从备选分包商名录中选择符合工程需求的潜在分包商。对严重违约、资质能力与工程实际不相匹配的分包商,不得作为潜在施工分包商进行推荐。第三十条分包商选择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规范保存。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监察、审计、法律管理部门应遵循依法治企与廉政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分包商选择进行监督。第五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分包管理相关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分包事项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分包事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第三十四条各省级公司按照不同的分包工作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分包合同应包括分包形式、分包工作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款、计划进场的主要分包人员信息及相关证件资料(含主要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安全质量考核条款、分包工程履约担保、人员工资支付要求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分包合同管理流程:(一)施工承包商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级省级公司制定的分包合同参考文本,通过基建管理系统生成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基建管理系统通过自动约束方式,对分包商是否符合要求自动判定,对分包商级别和类别与分包工作内容自动对应、对分包商实际人员情况与分包项目数量自动匹配。(二)施工项目部将初步选定分包商的资质和业绩、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签订的安全协议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审批;(三)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四)施工项目部将分包合同和分包安全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业主项目部备案;(五)施工企业将分包合同上传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六)施工项目部按月度上报分包合同履约情况,直至履约结束。第三十六条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商代表和分包商代表均应为企业法人。施工承包商应利用政府网上公示信息、视频、电话、短信、公证等方式对合同签订人进行真实性复核,防范分包队伍挂靠或冒用资质。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在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一)严禁签订转包合同和对主体、关键性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合同;(二)严禁与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三)严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劳务分包内容必须限定在劳务作业范围内,劳务分包费用应以人工费计价方式确定。(四)严禁以施工项目部、分公司名义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五)严禁未签订合同,分包商即开展分包作业。第三十八条分包结算应遵循“量价分离”原则,施工项目部核定工作量并提供证明材料,施工企业统一进行结算。(一)严禁结算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二)严禁重复计列合同中已包含的工程费用;(三)严禁出现分包商代付其他费用;(四)严禁在分包结算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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