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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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第二条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公司。(二)具备与招聘岗位相应学历或工用经验的。(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0至40岁。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综合管理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一)拟安排工作岗位;(二)要求所学专业;(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四)其它特殊要求。第七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社会或院校招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第八条用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综合管理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第九条综合管理部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第十条综合管理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第三章试用和转正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综合管理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3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3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综合管理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第四章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第十九条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安排考核。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第五章工资、福利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第三十条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二)其他职工报销90%。第七章考勤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外的其它日总收入。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第三十六全体办公室人员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第三十七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负责人及本人各200元。第三十八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第三十九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第四十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7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7天。第四十一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5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10天。配偶不在本市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四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10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7天;(二)已婚育龄女职工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5天;(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第四十三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四十四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第四十五条经批准每周占用不超过五小时(含五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第四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100元,一日以内者扣罚2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5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5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15日的予以除名。第四十八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一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一日处理。第四十九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五十条人事本部配合公司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第五十一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教育。第五十二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第五十四条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第五十五条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参加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五十六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第五十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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