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1论出口退税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影响郭长胜(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德州253023)摘要: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的调整对外贸企业有着重大影响,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有利于提高外贸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但出口退税的调整给外贸企业带来的不仅是有利的方面,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一面。在亚洲金融风暴期间,调整出口退税已经被证明是及时促进中国外贸增长的最正确的措施。目前出口环境巨变,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为防止出口下滑,国家在上调出口退税率上动作频繁,力图帮助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对外贸企业来说,遇到困难时候希望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外贸企业也不应该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上调出口退税上。关键词:出口退税;调整;外贸企业;影响引言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贸政策,自实行以来,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新的重大调整。通过这次退税的调整,既有利于规范进出口行业环境,优化产业机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造成部分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影响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导致行业竞争力加剧。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况以及调整内容,分析出口退税调整的利弊,得出外贸企业和政府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出口退税概况(一)出口退税定义及条件1.出口退税定义出口退税的定义有两种,狭义的出口退税是指各国政府根据消费地征税原则,为保持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己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出口厂商的政府行为;广义的出口退税不仅指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缴纳的间接税行为,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多种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的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1]2.出口退税货物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2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2](二)关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1)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3](2)退税率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3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计退增值税。①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②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③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④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有关计算公式如下:①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②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③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4第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第二、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第三、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第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4]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原因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出现这样的局面背后有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本身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合理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和交易中所缴纳的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它由国税局征收,而对于上缴中央国库的增值税,中央要对地方进行返还。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在增值税的征收环节,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大致比例进行分成。在出口环节,却是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退税,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退税责任。[5]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既不对称又不合理。2.出口退税政策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使出口企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53.退税率的不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6]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4.在国内收购环节,出口货物的税款流失严重下调出口退税率,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征退税的差额进入成本,由企业负担。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恢复使用,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这样,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要开具专用税票,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入库。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5.自营出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现象严重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漏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进而造成偷税。[7](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1.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税调整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的几次大幅调整。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62.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结构性调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作出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的资源,鼓励高附加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将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国际资源的配置环境中。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此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