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项目合作合同书订立本合同双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适应当前国家重视乡村与农业旅游发展形势,增加就业岗位。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友好和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经营农家乐项目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农家乐项目(下称项目)。第二条项目合作内容:2.1项目在甲方提供宅基地上建设与经营。2.2项目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建设与经营,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甲方以宅基地作价出资万元,占%,乙方现金万元出资,占%。建设主要内容:游客住宿客房间,配套厨房、餐厅与小种植场、服务设施等。2.3项目主要经营农家乐的住宿、餐饮、休闲田园种植与躬亲农活体验。2.4项目建设期为6个月;合作期限为年,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甲方以合法拥有的、符合镇村建设规划的宅基地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宅基地具体情况为:3.1位置。坐落于合浦县镇社区(村)。3.2界至。宅基地坐向。四向界至线分别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用GPS测定的宅基地四向界至的坐标图(附件一)。3.3面积。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分别是东西直线距离米;南北直线距离米。第四条项目建设的设施由乙方出资资金建设。同时由乙方自行按星级农家乐要求和参照相关农家乐项目成功案例进行规划与建设。甲方只办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报批手续。第五条为方便项目经营管理,由甲、乙双方依法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以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企业成立日期为工商注册登记日期。第六条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出资的为共有项目财产,不得随意分割。第七条项目经营管理方面以乙方为主,甲方为辅的合作经营模式,经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第八条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本合同同时终止。第九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9.1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再合作经营;9.2甲、乙双方决定解散;9.3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9.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9.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十条合作终止项目资产处理。10.1合作终止后,由甲、乙双方组成清算组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10.2资产处理。依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0.2.1支付清算费用;10.2.2项目经营所欠工资和劳保费用、所欠税款、债务;10.2.3返还甲、乙双方的出资。10.2.4项目资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甲、乙双方。第十一条对于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于二〇一七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广西合浦县签订。甲方(签字和按指模):身份证号码:2017年月日乙方(签字和按指模):身份证号码: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