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公司的財務管理在電腦資訊管理已十分成熟的時代,企業的財務、帳務管理在坊間早有各種現成可用的套裝軟體管理系統,農會轉投資公司,應在成立初期審慎評估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適合選用那一套財會系統,是為短期使用或長期使用,該軟體供應廠商是否有能力為公司做客製化服務、調整、擴充或連結公司其他管理系統成為完整的ERP管理系統。經營者應就公司業務發展階段性需求,採用成熟的財會軟體系統使公司能用最快的速度做好公司的財務管理。第一章財務管理的概念股東出資設立公司且選擇經營團隊人員,因此公司經營的目標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經營之依歸,而財務人員必須明瞭公司的規劃是如何運用會計資料,以便在做決策時,達到策劃、取得及利用資金以使公司的利益與價值極大化。既要追求公司最大利益,財務管理人員不管是在做協調策劃、訂定長短期計畫都必須運用財務報表來分析,因此了解報表如何編製及如何被投資人運用是十分重要的,透過財務報表分析的資料可以了解企業經營的現況進而採取正確的營運策略,也可提供投資者與授信者公正資訊來源。會計制度的制定是為提供正確、迅速且有效的財務資訊,除讓經營者可有依據制定有效的經營決策,同時可評估經營效率及有效運用企業資源。農會轉投資公司資本額皆必須超過3000萬元,依規定需有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同時依「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15條之規定,每年要將財務簽證報主管機關備查。公司的會計制度,如:會計年度、會計基礎、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等,係依照商業會計法(附錄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附錄九)、所得稅法(附錄十)、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附錄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附錄十一)等相關規定,並隨時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制訂的會計公報調整處理。依公司的營業內容制訂一套合適的會計制度,再依需要選擇適用的商業會計軟體、企業資源整合系統,以處理公司會計帳務事宜,就可節省帳務處理時間並有效管理公司財務。至於如何有效運用公司的財務提升經營績效,可參酌坊間相關財務書籍,本篇僅就農會轉投資公司在經營初期須注意的財務處理事宜,分章節概述如下。以下摘錄「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相關規定:第十五條主管機關應審核農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對無法提出報告或會計師無法提出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會五年內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並列入農會考核。第一節帳簿組織會計處理程序係依據原始憑證製作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錄至日記帳、過帳至分類帳,再依分類帳製作試算表,編製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第二節會計科目編號原則及方法會計科目的設置是為正確、適當的記錄企業所有的交易事項,將交易事項予以適當分類,讓會計人員可根據分類,彙整及分析資料,並忠實表達各項交易性質,成為有用的資訊。因此,會計科目之設置,應視企業營運內容審慎訂定,並保留擴充性。會計科目是會計事項分錄、記帳、編表、成本及預算控制、資料統計、審查帳目之依據。可用來表達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並作為經營績效分析。電腦化是會計現代化的趨勢,會計資料電腦處理,從輸入、儲存、處理到會計報表列印,都是憑藉會計科目之編號處理,所以會計科目的編號經訂定後,不宜輕易變動,以免增加處理之困難及成本。科目編號最好能位數少節省儲存空間、具擴充性,因應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編號基礎簡明易記、便於資料的自由重組,以利列印各種不同目的之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7條之規定,會計科目分為9類,資產類、負債類、股東權益類、營業收入類、營業成本類、營業費用類、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非常損益類及所得稅費用等科目。總帳科目應依流動性大小,由大到小編排,編排時應保留適當空號以應日後新增科目之用,編號已統一之科目,應勿隨意更改,以免混淆及重複編號。例如:資產類應依流動性大小,由大到小編排,負債類應依到期日之近遠,由近至遠編排,股東權益類應依永久性之大小排列,由大到小編排。以下摘錄「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第27條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八、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九、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第三節會計憑證、簿籍、報表會計憑證、簿籍及報表之設計及處理,需遵照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外,應考量公司實際需要設計及處理。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可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記帳憑證種類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規定外,應以方便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其形式規格應一致。依商業會計法第18、19條之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人員接到原始憑證時,應就其內容之合法性與真實性,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公司會計制度等規定,予以審查;而製作傳票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6、37、40條之規定,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編定字號,將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但公司若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則可不需裝訂成冊。記帳憑證審核時應注意,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所用會計科目及摘要是否適當、金額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傳票上細數金額是否與合計數相符、傳票編號是否已編列及日期是否正確等。現金支出及收入交易,依公司所訂定之付款、收款程序辦理,最重要的是審核開支憑證的會計及付款的出納不可由同一人兼任。以下摘錄「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第16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第17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第18條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第36條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第37條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會計簿籍應配合公司實際需要並依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設置,依商業會計法第20、21、22、23條之規定,依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者為序時帳簿,依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為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特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分為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各項會計簿籍之設置,除便利會計事項之記錄及查考外,應配合財務報表之需要。各種帳簿除應列印報表代替帳簿外,儲存於電腦之資料視為會計簿籍,免再以人工記帳。各項帳冊之保存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辦理。以下摘錄「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第20條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第21條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第22條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第23條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等。會計報表是根據會計記錄所產生的,報表之內容應正確顯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且會計報表的內容應保持一致性,如因實際需要或特殊原因須改變其編製基礎時,應說明變更對資產、負債及損益之影響。若相關財務報表應有必要之註釋,必須依商業會計法第29條之規定辦理。會計報表的標題應簡明扼要,符合報告內容,平易敘述以便閱讀,會計報表分為對外及對內報表,對外的報表必須依照統一規定之種類、格式及時限編製;對內報表係因管理決策需要而編製。以下摘錄「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第28條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第一項各款之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第29條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指下列事項: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九、重大之期後事項。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前項應加註釋之事項,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第四節資產、負債、股東權益處理準則公司會計事務處理,除依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依公司所訂立的會計處理準則辦理並由專責會計人員處理。依商業會計法第6、10條規定,公司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通常採用曆年制即是自1月1日至12月31日,除非經營實際需要而採非曆年制。會計原則與會計方法的採用處理原則應前後一致,不得任意變更,財務報表應根據事實及合理估計作允當表達。會計紀錄以新台幣為記帳單位,若有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決算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台幣,有關規定可參考商業會計法第7、8條。以下摘錄「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第6條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第7條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第8條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第10條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