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联系人:.王书增主任李亚安科长汪敏华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第十章特定区域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五章附表:一、附表一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二、附表一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附表一3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三、附表一3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四、附表一4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第十六章附录一、附表一1名词解释二、附表一2计算规则三、附表一3计算规划图示四、附表一4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五、附表一5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六、附表一6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七、附表一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八、附表一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九、附表一9《划拨用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8O一9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设施用地(U);六、绿地(G);七、对外交通用地(T);八、道路广场用地(S):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2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适中、绿地率一般且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的。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第2—3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故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第2—4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第2—5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2—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2—7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2—8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厍用地。第2—9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货运站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海港、河港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和河港用地。五、机场用地(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2—10条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第2—11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一、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二、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三、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类、灌木、沿海红林等林木的土地。五、牧草地(E5):生长牧草的土地。六、村镇建设用地及村镇居住用地(E6):1.村镇建设(E6)为: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2.村镇居住用地(E61)为: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2.村镇企业用地(E62)为:村镇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2.村镇公路用地(E63)为: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的用地。2.村镇其它用地(E69)为:村镇建其它用地。七、弃置地(E7):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八、露天矿用地(E8)为: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中附录: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总体规划,按总体规划中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规划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为公用;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做公共用弛的其面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第三章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3—1条规划用地指标即是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一、容积率(是指容积率的上限值)的确定:1.城市的总体规划;2.土地的使用性质、区位、空间环境条件;3.地块的基础设施条件、人口容量、城市设计的要求4.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二、对于计算一个比较复杂的地块容积率时,依据本规定细则:1.商住楼(综合)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2.其它建筑按照商业、办公建筑执行;3高层综合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O%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4.多层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二层以上(含二层);仅底层为商业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第3—2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录:表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住宅用地或相邻有住宅的用地,其规划指标执行时,应首先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日照规定。第3—3条《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3—4条《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3—5条对未列入《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3—6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第3—8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