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任职谈话制度篇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第2页共7页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第3页共7页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文件;介绍所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第4页共7页(二)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三)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及对任职后对廉洁自律的考虑。三、谈话程序(一)谈话准备1、拟定提纲:谈话前,分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了解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2、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二)谈话要求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人事任命后进行。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篇三: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第5页共7页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日常谈话1、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3、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二、任职谈话1、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三、信访谈话第6页共7页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四、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2、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7页共7页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