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人。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专家赞成视为通过。第八条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各院系需将考核小组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作,形成院系层面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向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报告本单位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成员赞成,方可进入一下环节。第九条教师考核工作分级进行。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各院系教师考核的导向和原则,从总体上对全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各院系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主审议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各院系需将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备案。第十条各院系应根据不同教师的特点,为本单位教师设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目标任务。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应根据教师所在学科的特点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律,对聘期考核的目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核的基本要求,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考核和思想政治考察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院系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并深入了解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情况。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师德考核小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师德考核小组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通过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教师的师德情况,并形成评价意见。师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并向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山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16〕11号)等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各院系应重视与教师的沟通,建立教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教师本人。注重科学分析教师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的优势和不足,掌握教师现有表现与职业发展目标的差距以及影响教师职业发展的因素,并依此制订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引,促进教师不断进步和发展。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学校及各院系应以《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对教师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包括:1.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中山大学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中山大学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2.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纪律、指导学生情况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中山大学教师应主动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积极投入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善于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良好。3.科研工作。包括发表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产生效益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4.社会服务。包括参加学术团体,担任社会兼职,承担学校、院系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及社会服务工作,以及进行科技推广、文化传播、专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四、考核的程序第十四条教师年度考核的程序:1.学校在每年年底发布年度考核通知;2.各院系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年度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年度考核教师的业绩情况等材料进行公示;4.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5.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6.人力资源管理处对院系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对于年度考核中的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7.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教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安排按照学校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第十五条教师聘期考核的程序:1.各院系在本单位教师聘期考核期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聘期考核教师的业绩等材料进行公示;3.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4.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议;对于考核不合格等特殊情况,各院系应提早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议;5.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6.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五、年度考核结果及其运用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业绩突出者,给予考核优秀;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3.部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完成情况有一定差距者,给予考核基本合格;4.对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者,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或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在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给予考核不合格。对于给予处分的教师: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优秀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2.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3.考核结果基本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4.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由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告。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后,可解除聘任合同。六、聘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第十八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1.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2.对于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的业绩者,如有少量未完成聘期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经院系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重点审议,可提出考核合格的建议,经学校考核工作专家组审议,可给予考核合格。3.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考核不合格:(1)师德考核不合格;(2)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4)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第十九条聘期考核的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合格者,学校将续签聘任合同并约定下一聘期的目标任务。2.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续聘。(2)如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学校将降低1-2级岗位等级,并按照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的,以及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的,学校将给予书面警告,续签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并约定对新聘任合同前12个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审议,如考核合格,则继续执行原聘任合同;如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日通知教师本人后,可解除聘任合同。3.聘任满三个聘期的讲师,或2014年之后进校的聘任满两个聘期的讲师的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七、争议与解决第二十条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人应在收到考核结果的30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教师对考核结果的争议与解决,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办理。八、附则第二十二条学校人事部门和各院系对教师考核履行职能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专责监督。第二十三条对于担任学校机关部处、院系党政负责人等领导职务的教师,应按照学校组织部关于干部考核的程序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对于入选各类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