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公〔2015〕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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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公〔2015〕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0日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涉路工程是指以下工程:(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隧道、渡槽的;(二)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三)整个建设项目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的市的;(四)涉及高速公路的。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时,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评审、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评审、施工许可资料的审核、组织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验收及交接等工作。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验收及交接等工作。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章重大涉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第六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重大涉路工程书面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概况;(二)重大涉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或并行的位置、方案等相关资料;(三)涉及到公路安全保护区域的工程情况;(四)工程项目的路线线位图。第七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书面征求有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勘察拟建涉路工程现场,并提出勘察意见报告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九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结合有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勘察意见,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第三章重大涉路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十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价单位对其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价。第十一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整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事先将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评审,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申请对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的文件;(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三)《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评审意见和本市公路发展实际,针对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合理化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等,组织设计单位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送技术评价单位复核。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十五条技术评价单位复核通过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同意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的文件,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同意的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第四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在整个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事先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评审。其中,新建公路桥梁、公路改线等需改造公路的,其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行委托交通行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双院制咨询。第十七条重大涉路工程建设不需要经过初步设计阶段的,其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价单位对其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评价。第十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到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专家对其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应的双院制咨询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复核通过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确认。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五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进行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涉路工程施工图;(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三)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一条重大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标志设置指南》等;(二)重大涉路工程概况;(三)施工工艺、施工计划等施工组织安排;(四)根据不同工况采取的不同交通组织方式;(五)施工过程对公路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六)施工完成后的公路恢复方案,包括路面、路基、公路附属设施、边坡、边沟等;(七)其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查,涉路工程施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二十三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审查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方案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科学合理,必要时可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施工现场,形成初步意见,并填写《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意见表》,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施工方案是否影响公路通行,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方案编制是否完整、科学合理。涉路工程建设确需利用公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审。涉及高速公路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在十日内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许可。第二十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与施工单位签订《涉路工程施工协议书》,并依法向建设单位送达、颁发《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建设涉路工程。因涉路工程建设需修建公路、公路桥梁等改造公路的工程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第六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许可同意的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许可同意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于五日内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涉路工程应当在许可的施工期限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交《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延期申请书》。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对涉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填写《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延期审批意见表》,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于五日内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需要延续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照程序逐级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第三十四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结合日常路政巡查,定期对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和协议组织涉路工程建设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逐级报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吊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被吊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后,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对其建设的涉路工程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许可的重大涉路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页第八章重大涉路工程验收第三十八条重大涉路工程完工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自检报告;(二)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第三十九条对修建公路桥梁、公路改线等改造公路的工程验收内容和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执行。第四十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重大涉路工程本身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的施工图设计一致;(二)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规定恢复;(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四)其他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重大涉路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邀请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验收;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邀请公路经营企业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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