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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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利间接侵权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姓名:张龙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国际经济法指导教师:单海玲20080504专利间接侵权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作者:张龙燕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康添雄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研究2006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美国专利法上一套独特的权利保护制度,源起于1871年的司法判例,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为专利权的保护寻求最大化,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为专利权人设置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保护制度,在实体法的意义上拓展了传统理论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程序法的意义大大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的诉讼成本。目前国内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并不多,尤其是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和阐释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论著较为少见。由于我国所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界对该问题做出反应的并不多;但随着相关的案例的出现,司法实务界对此已经有了相当的研究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为增加专利间接侵权规定做出努力,但以失败告终。随着美国经济技术、跨国贸易的发展和强大专利技术的辐射作用,这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渐渐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成为当今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中颇为成熟的法律运作机制。本文试以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历史的追溯为明线,探求间接侵权制度的详细构建;以英美法系传统的控诉与抗辩庭审模成为暗线,并根据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特色,辅以详尽的判例和立法资料,着重墨于间接侵权的判定与抗辩,并论及间接侵权责任所特有的救济方式;从哲学角度审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法律价值,构建完整的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框架;最终提炼该制度的合理性成份,以作为我国立法之启示。本文共计五万四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全文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概述。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行为本身并未全面覆盖专利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但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特点和经济科技的发展规律,间接侵权更为侵权人乐于采用,逐渐成为美国专利侵权的一种常态形式。第二部分通过大量的判例并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追溯了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发达史。美国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源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也最大,有关的论证也最深入,当然其发展史也最为曲折,可谓跌宕起伏、波澜壮阔。本部分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史为线索依次展开,对每个阶段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分析法院做出这种判决的观点和理由,以此探寻美国法院和立法者在这一阶段,是如何协调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萌芽时期。第二阶段是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博弈阶段。第三阶段是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逐渐步入成文法化阶段。第三部分是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判定要件的分析,通过大量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提炼了专利间接侵权的三个判定要件:(1)客观要件: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即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否应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这一要件决定了间接侵权制度适用的难易程度和价值;(2)客体要件:与专利实质性特征有关的非专利产品,重点在于界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保护对象即非专利产品的范围;(3)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诱导、帮助的主观故意。第四部分是对专利间接侵权抗辩的论述。在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判定要件的基础上,本部分通过间接侵权的构成提出了抗辩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专利权滥用之抗辩;另一种是专利默示许可的抗辩。其中对默示许可抗辩进行深入的分析,从抗辩的整个思路的梳理和默示许可判断,到与之相关的权利用尽原则,都辅以相关的美国判例进行阐释,以求得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在理论和司法上的真实再现。该部分与第三部分互为呼应,构成美国专利间接侵权控诉与抗辩的制度框架。第五部分对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间接侵权制度最后的落脚点在于专利权人所寻求的救济:没有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没有完善的救济模式,间接侵权制度也算不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完善的保护。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专利制度上130多年的发展历史,成就了完备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救济结构,包括(1)禁令;(2)损害赔偿;(3)律师费用。本部分对此作了简要的阐释,以期获得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完整的理解。第六部分是从哲学批判角度对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法律价值的分析,该制度的法律价值最终体现为一种法的经济性。从洛克劳动理论到激励机制说批判,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利益衡平的态度,为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寻求法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根据和现实依据。最后一部分即第七部分提出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在现阶段的中国,该制度所带来的启示远远不只在于立法方面,司法实践也是亟需外国先进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作为判案的相关法理依据。但从整体上讲,我国专利立法方面对这种需求更为紧迫。司法界对已经出现的专利间接侵权案例的态度不一、法律适用的混乱,一方面源于法官理解的不同,另一方面,也是最具根源性的一面,是因为立法的缺位。本部分以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切入点,从比较法的角度着力分析了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对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并提出这种法律移植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条件为基础。最后,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论及了嫁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上的理论难点。本部分也体现了本文的意旨所在,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期刊论文吴凤玲.王成梅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厦门科技2004,(3)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条是对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可是,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只有这些侵权行为存在呢?不然.可如果只有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当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具有可分性的时候,专利权人常常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假设一件专利产品由A+B+C组成,而某个产家并不将这三部分组装之后再出售,而是将A、B、C三个部分成套销售,购买者买回去之后只要进行简单组装就可以使用.由于厂方制造销售的并非最终的专利产品,所以无需负法律责任,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购买者购买商品如果仅是为了个人消费而非生产经营,那么买者的行为也不构成专利侵权.此时专利权人的利益几乎得不到保护,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基于这种需要,对间接侵权的规制应运而生.3.学位论文陈虎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研究2009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而是为他人提供实施该项专利所需要的专用品或者原材料,间接促使他人对该专利进行直接侵权的侵权行为,不应该包括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帮助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专利侵权纠纷审理的一个难点,困难在于既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救济,那么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我国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在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其对象为专用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发生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美国、日本、英国、欧盟都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某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为解决司法统一问题,平衡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们国家有必要构建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我们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专利间接侵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有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销售、提供了实施专利技术所需的专用品;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行为人销售、提供专用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构建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不宜引入替代侵权理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应严格限定。4.学位论文卢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讨论2007专利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项有限制的合法的垄断权利,这种垄断权利的取得是以发明人公布其技术方案为前提的。但同时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利人的实质控制能力较弱,技术方案的公布就导致了专利权时刻面临着潜在侵权人侵害的危险。而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人只能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为了加强对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专利法就要不断清晰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不断完善救济制度。并且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一国通过保障发明人的垄断权利,以激励发明人不断创作,从而实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目标。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是保护专利权人的主要手段,是各国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人们所熟知。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是专利权人另一个重要得救济手段。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许多专利法发展成熟的国家也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这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视,从而鼓励和促进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进而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目前我国专利法只对专利直接侵权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因此我国民事基本法只能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并依此为依据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人们势必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加入WTO后,各发达成员国对于我国的专利权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专利法上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是势在必行的。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制度渊源,存在的必要性,各国立法比较,以清楚界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同时联系实际案例中几种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分析各个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将来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有所裨益。5.期刊论文陶兴亚.TAOXing-ya略论专利间接侵权及主观要件-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在实际生活中,专利间接侵权屡屡发生,而专利间接侵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是空白,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照我国民事基本法的原则来处理,这是远远不能适用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的.因此,应借鉴国外专利保护的经验,完善我国的专利权保护机制,对各类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要分别进行规定,明确间接侵权成立的条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6.学位论文李园夏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2007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于美国,其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为专利权的保护寻求最大化,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为专利权人设置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保护制度,在实体法的意义上扩展了传统理论中专利权的保护,在程序法的意义大大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的诉讼成本。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自改革开放之初开始,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方面,我国几乎还处于空白。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只限于直接侵权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用立法的形式规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共识。本文主要就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通过典型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自身的独特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望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帮助。第一部分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概述。第一节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其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专利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共同侵权来处理间接侵权行为予以了反驳,指出二者的区别。第二节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做了一个简要的回顾,因为最早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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