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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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业务培训班2008年9月2反洗钱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主要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4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概要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KYC)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duediligence,CDD)•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5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概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作用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处于基础地位。•主要作用:(1)深入了解客户(2)提供准确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3)发现客户的可疑行为6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法律要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7二、法律要求《反洗钱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业务)•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受益人审核)•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禁止性条款)•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社会公众配合义务)第十七条:第三方识别。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8二、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9二、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掌握好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原则。例如:客户的身份证资料:•真实性:非实名的账户;在储蓄特色业务,个人客户信息合规查询,能查到不合规身份证号。•有效性:客户的身份证一代证和二代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完整性:非实名的账户;账户资料不完整。10二、法律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11二、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一)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二)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三)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12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一)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1、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No.7)•2、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No.8)•3、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No.19)13疑问:无卡、无折存款是否要识别客户?•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应当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办理。•即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14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二)需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NO.22)•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15四、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NO.23)•1、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3、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者凭证。•6、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7、电话联系。•8、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9、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10、其他可依法采取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核查方式。16措施之一: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装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建总函[2008]691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建粤个〔2008〕365号文:转发总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有特定的规定)17措施之一: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18措施之一: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3、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19措施之二: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No.33)•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基本信息(No.33)•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20五、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存在代理关系(No.20)•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所谓“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如审查客户身份证件与开户人信息是否相符、主动询问、联网查询公民身份证信息等。对私客户的代理协议可不限于书面合同(除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外)。21五、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二)存在实际收益人(如:保险、信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No.21)(三)保管箱业务: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No.9)(四)跨境汇款(No.10)汇出汇款、汇入汇款:(五)代理行业务(六)非面对面业务(No.17)•利用电话、网络、自助终端及其他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非柜台方式的服务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22五、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七)第三方业务(No.25)•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基本要求: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3五、特定情形下的客户身份识别(八)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No.19)•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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