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零售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信用卡透支业务。我行零售信贷业务分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两大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信贷资金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分类、资产质量监控分析、不良资产管理、授信后基础管理等有关事项。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为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督导、检查、考核各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3.监控、分析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集中度情况。4.组织实施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工作。25.督导各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压降、资产保全、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2.配备专门的风险经理或贷后管理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双线贷后现场检查、平行作业。3.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审核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反映的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件。4.监控、分析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资产质量,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5.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工作,督导、组织辖内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工作。6.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信贷台帐等工作。第六条经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落实授信业务附加条件,与会计部门密切配合,动态监督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及客户资金周转情况、贷款利息管理、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等工作。2.实施贷后检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3.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4.按规定收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客户信息和信贷系统维护、台帐登记等工作。第七条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3险监控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工作。第三章信贷资金的管理第八条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催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九条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对信贷资金支付方式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对需会计部门协助监管信贷资金用途的,必须向会计部门发出协助监管通知书,由会计部门协助监控信贷资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第十条在贷款本息到期前3天,经营部门应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提示客户准备资金归还到期本息。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经营部门应提前30天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客户准备还款资金,并跟踪到位情况。第十一条零售信贷业务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4约事项时,经营部门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行使我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催收方式主要以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催收函、律师函、协商拍卖、公证执行、诉讼、仲裁等催收方式。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所有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须及时做好记录备案、保存好有关催收档案资料。第十二条零售信贷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有礼有节、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银行零售品牌形象、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以善意提醒为主,敦促客户做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承诺。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或客户态度的恶化,应逐步加重催收语气、加大力度,直至采取诉讼或公证执行手段。1.一般来说,违约后第1天,通过手机短信善意提示客户还款;拖欠第3天仍未还款的,实施电话催收;拖欠10天以上,电话催收无效,实行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或家庭,当面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上门催收无法取得催收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拖欠30天及以上,应作好诉前保全、强制清收的准备,同时与律师或专职法律人员协商寄送律师函/催收函,向其通告我行将限期采取法律诉讼或强制执行手段。拖欠60天及以上,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可考虑以客户变卖抵押物、债务重组、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安排庭外和解。涉及刑事的应及时报案。52.对保证担保、抵押人、出质人不同于借款人及存在其他债务主体的贷款,应同时对相关方进行催收、发出催收通知。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等,在借款人违约且催收无效后,在违约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人取得联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督促借款人还款,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如催收仍无效或没有好转迹象的,在违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商议催收和还款计划。对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应积极寻求负责部门的协助进行催收。3.对借款人和贷款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的,应了解借款人和关联方的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并深入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相应安排下一步的催收措施。此阶段定期开展电话催收,至少每周一次。第十三条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应保留催收证据。必要时,可以留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执等作为凭证。所有诉讼前催收证据应由分行零售信贷贷后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十四条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帐户上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与会计部门沟通了解本金、利息的实际归还情况,并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实行监控,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第四章贷后检查第一节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第十五条零售信贷业务发放后,经营部门应采取有效6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十六条对零售贷款的贷后检查,应检查贷款发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用途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贷款状态是否良好,借款人状况和还款能力是否良好,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稳定等重要内容,以利于判断信贷资金安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和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的变化情况;(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住所、企业经营状况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九)其他关系到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第十七条零售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与授信调查基本一致,并根据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的不同,方式方法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内容有所调整,总体分为非现场7检查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账户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抵押物的价值变化、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经营行业的变化,应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现场检查是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走访,实际勘察借款人的工作状况、工作与收入稳定性、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一)个人消费性贷款1.通过零售信贷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2.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法院被执行信息;3.对贷款金额100万(含)以上的,每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回访;4.对未办妥房地产证的按揭楼盘,每半年不少于1次(含)现场检查。(二)个人经营性贷款要通过系统每月监测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并且:1.贷款金额100万以下(不含),且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2.贷款金额100万以上(含)至500万(不含),且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标准化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季度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8算情况;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3.贷款金额500万(含)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对实体企业的贷后检查参照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4.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个人经营贷款(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每月查询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对逾期贷款是否及时代偿。(2)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5.其他担保类(企业法人保证、联保等)或信用方式个人经营贷款(1)通过征信系统每月查询借款人夫妇、担保企业或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法院被执行信息。(2)每季度查询分析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实地贷后检查并拍照留存,同时应收集主要佐证资料。(三)个人房屋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1.每月通过零售信贷系统批量监测还款情况;92.每季度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3.每季度对期房的按揭贷款合作楼盘进行现场检查;4.关注房产证办理进度。(四)违约贷款1.贷款金额100万(含)以上的贷款,违约发生后,催收同时安排贷后检查。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第十八条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下列潜在风险因素的,经营部门应适当提高检查频率,加大贷后检查力度:(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二)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借款人失去联系;(四)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六)借款人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行为;10(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十一)因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十二)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十三)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十四)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十五)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十七)抵押率大幅上升的情形;11(十八)存在贷款欺诈的情形;(十九)存在其它风险隐患的情形。第十九条贷后检查程序(一)对需要进行贷后检查的存量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了解主要原因,确定贷款形态。(三)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应做到双人实地查看(信贷资金用途检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