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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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组织及技术条件杨月芳2011年4月14日第14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组织及技术条件第一节危险货物的托运与承运第二节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第三节新品名、新包装的运输条件第四节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与编挂第五节危险货物的装卸车作业第六节危险货物运输的途中作业第七节危险货物到达作业与保管交付第八节剧毒品运输第九节放射性物质运输第十节车辆的洗刷除污第十一节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组织三、包装和标志四、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五、剧毒品运输六、放射性物质运输七、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执行。承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2.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3.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4.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5.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3.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4.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5.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6.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申请站●填写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登记申请●负责解释说明相关公告内容●审查申请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铁路局货运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申请内容●依法告知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依法转入其他程序结果反馈转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通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托运人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执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托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2.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3.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4.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5.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6.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7.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8.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二)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副本);4.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5.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批准的办理品名、运输方式、到发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危规》第20条)。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1.新建、改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部认定技术机构——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办理接轨许可)——新建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需具备需具备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之间的网络通道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新建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储存、装卸等设施与铁路正线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按17号令办理(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3.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危险货物总发到年运量5万吨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发到业务。4.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在3万吨以上。——对安全距离不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既有专用线,原则上不再办理增加共用单位等有关业务。(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5.新增品名——对安全距离不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既有专用线,原则上不再办理增加品名等有关业务。(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6.有关协议——对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附件12)、《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13)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7.培训与考核(1)需培训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2)培训学时:不少于60学时,考试合格者,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3)核发单位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7.培训与考核(4)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5)证书规格《培训合格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押运员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蓝色塑料,印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和“XX铁路局监制”烫金字样。(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7.培训与考核(6)培训内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铁道部、铁路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其他专项技术培训。(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7.培训与考核(7)上岗前培训新开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和专用线,以及既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和专用线增加办理品名及共用单位,在批准开办前,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人员等进行全员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结合车站、专用线和拟办理危险货物的特性,专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该项工作由铁路局组织技术培训等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对象要有全员性和数量质量保证。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开办的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8.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的申请及批复(1)拟开办危险货物业务的专用线应获得铁道部接轨许可。专用线须按批准的接轨方案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具有铁路局批准专用线开通的电报,且签订了有关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共用协议,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2)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危险货物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运函〔2011〕29号)规定:2011年起,《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须由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专用线及普通货物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须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甲级安评机构出具。(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3)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共用单位新增品名)(4)须符合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5)申请开办危险货物运输,需向专用线接轨站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三)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6)经铁道部审查,专用线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条件后,在《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铁路局通知专用线产权单位,正式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7)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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