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硕士刑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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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黄的黄金考点整理*几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强奸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加重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2、抢劫***入户抢劫:户(①与外界相对隔离②供家庭生活,集体宿舍旅店不算);为实施盗窃抢劫非法进入;在户内实施暴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大型运输工具,出租车不算)抢劫金融机构(仅包含金融物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为达到抢劫目的实施暴力,截取财物后实施数罪并罚)冒充军警抢劫持枪(真枪)抢劫(向被害人显示枪支)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3、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常见罪法定刑(记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①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③虐待被监管人致其死亡的④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⑤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另外还有妨害公务、抗税、侮辱罪。法定刑不高,致人重伤死亡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人员国家元首(中国国家主席)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国际组织(联合国等)工作人员政府间国际会议的工作人员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同居的未成年子女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国有→贪污;非国有→职务侵占)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吞单位财产,按照主犯身份定罪(另一人为同罪从犯)单位内外勾结,按单位内部人员身份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93)*特别注意: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认定为贪污罪。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此受托经管公共财产是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挪用公款给自然人使用(本人亲友等)(2)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3)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转定贪污罪(明显不想还)1.携款潜逃的: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毁灭挪用证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的: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能力还而拒不返还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作为犯不作为犯义务来源:①法律规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②职业产生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法行为,如承诺)④先前行为产生义务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不申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军用枪不论后果,民用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解救或阻碍解救(利用职权)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派生规则)(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中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和浮动领土)行为和结果有一个在中国就适用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保护原则: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效力普遍管辖原则:(不受限制的补充)①国际犯罪②中国缔结国际条约③罪犯出现在中国*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分则规定某一犯罪基本形态(一人一罪从头到尾实施完毕)修正:总则规定特殊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2)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标准:通常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第一档法定刑)派生:更重或更轻的法益侵害程度*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公诉)、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受威胁不能告诉的公诉)、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犯罪构成要件必备要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犯罪行为、犯罪客体选择要件:特定身份、犯罪目的、危害结果、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2、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属犯罪的选择要件。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单位犯罪(“两罚”原则)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注意:①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②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③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④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或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如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仍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承担责任。2、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结果犯,即使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成立既遂,而成立未遂。再或行为犯危险犯不要求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成立既遂,需要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相同点:没有预见到区别:是否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法律、职业、日常生活道德上)&预见的能力(年龄、受教育程度、对本职业比较了解)符合一个就判断为无法预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法律认识错误(对行为认识正确但对法律评价理解错误)①假想非罪:实际构成犯罪但行为人以为不构成②假想犯罪:实际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以为构成③对罪行罪名认识错误:以为构成一罪实际构成另一罪不影响定罪!实际构成什么就判什么2.事实认识错误(对行为状况认识与事实不同)①相同对象认识错误:主观意图侵犯对象和实际对象不同但罪名相同:不影响定罪②不同对象认识错误:主观上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实际构成犯罪:打猎打成人:判断能否预见主观上打击构成犯罪的对象但其实不构成犯罪:偷文物发现是赝品、强奸奸尸:除愚昧犯迷信犯定犯罪未遂客体错误(主观认识和实际打击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按主观意图定罪(既遂or未遂)③手段错误(意图实施犯罪但手段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除愚昧犯迷信犯定犯罪未遂④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故意犯罪既遂1.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2.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产生杀人意图进行杀人,为毁灭罪证实施另一行为,但被害人因后一行为死亡)⑤打击错误(想打击A打成了B):和对象认识错误定罪相同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分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以为可既遂而主观放弃)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实行犯: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为既遂(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诬告陷害等)危险犯:行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即为既遂(破坏类犯罪)以上两种不以犯罪目的和危害结果未必要,只有实害犯要求造成法定后果才构成既遂。**共同犯罪的分类必要共犯:必须由多人一起实施(集团类、聚众类、*对象犯)任意共犯:可以多人也可单人实施(多)事先通谋的共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就有通谋事先无通谋的:实行过程中临时起意简单共犯: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复杂共犯:共同犯罪之间有分工(两种以上)一般共犯:无组织,临时结合,犯罪结束就解散的特殊共犯(犯罪集团):有稳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3人+,有组织性,经常有预谋的进行活动,危害很大)法定犯罪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组织领导参加就已经是实行行为了,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黑社会组织:严密组织性、经济目的性、手段暴力性、地区行业控制性非法定犯罪集团:其他犯罪集团(组织、领导、参加只是预备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只需对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部分共同说:①意图实施罪名相同(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入户抢劫)②法条竞合在一般罪名内成立共犯③意图不同,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甲故意杀人乙故意伤害同时针对丙,为故意伤害共犯)④转化型犯罪以转化前行为成立共犯(计划实施盗窃,实施暴力者转定抢劫,成立盗窃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①过失不够成共犯,分别追究责任(*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②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称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人)③事前无通谋时候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事后追认无效)事后帮助犯通常定窝藏包庇类罪名: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犯罪贩子本人实施不定)④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共同盗窃后一人放火灭迹,两人成立盗窃共犯)⑤“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同时同地侵犯同一对象但无意思联络)⑥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受助者不知情不成立共犯)帮助行为正犯化(刑法分则将某些从犯的帮助行为列为单独罪名)①协助组织卖淫罪②帮助恐怖活动罪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④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教唆行为正犯化(刑法分则将某些教唆犯列为单独罪名,一般按主犯处罚)①妨害作证罪(指使证人作伪证)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③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④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⑤煽动分裂国家罪14~16周岁人的刑事责任(立法考虑:严重性、可能性)八种犯罪行为(4暴力+3公共+1):故意杀人(*绑架杀害人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教唆别人实施同等罪责。**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特殊人员刑事责任问题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判定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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