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铜陵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站前广场综合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遵循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站前广场地区应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第三条铜陵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站前广场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市政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办公室做好站前广场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四条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火车站站前广场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火车站站前广场地区综合管理考核工作;(三)依法行使相关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站前地区违法行为;(四)建立站前广场地区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五)负责市政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六)督促检查涉及火车站站前广场地区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七)按照火车站站前广场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站前广场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八)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站前广场地区综合管理相关职责:(一)公安部门负责站前广场地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二)住建部门负责站前广场地区的城市绿化管护工作;(三)城管部门负责站前广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生活废弃物处置、流动摊贩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四)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站前地区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站前广场地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站前广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七)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站前广场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站前广场地区的管理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已经办理委托或者授权手续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管理权限。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站前广场地区派驻执法人员。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第七条综管办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负责站前广场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第八条相关执法机构对站前广场地区管辖区域内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需要移送的依法予以移送。第九条派驻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综管办的统一领导、监督和考核。综管办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派驻人员等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铁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交通运营安全。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综管办移交。综管办应当在接管后统一进行养护、管理、经营。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客运交通、铁路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站前广场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站前广场地区的商业经营、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的意见。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