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三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目前涉及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明确如下意见:一、优惠政策的管理分类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优惠、自行申报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二、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一)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纳税人享受自行申报优惠的,应于优惠事项发生的预缴申报期或年终汇算清缴期内,随同申报表附报相关资料,自行申报。(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四)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审批、备案的管理及实施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苏地税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本着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的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新旧衔接(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优惠,在国家新的管理办法尚未下发前,暂按原有办法的管理程序执行。(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总局、省局新的管理办法已下发,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确过渡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到优惠期满。对以前年度已经履行过审批程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不再重复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备案管理;对2008年新发生的,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原实行一次性审批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入备案管理。五、关于备案时限和备案资料的规定(一)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办理备案手续。2008年度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附件1-1)。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其他各类备案资料详见本通知附件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六、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核实税基,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税收优惠、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可通过网站、报刊、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八、各地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收优惠统计与台帐管理制度。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及填表说明1-2:《税务资料受理回执》1-3:《补正资料告知书》1-4:《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2: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二)执行到期优惠附报资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附件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税种及报备事项名称预计金额报备事项情况说明(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可附页)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本表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注明“已备案”。《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附件1-2:税务资料受理回执:你(单位)因于年月日报送的下列资料收悉:报送人:受理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1-3:补正资料告知书序号资料名称数量备注12345678910: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请你(单位)补正后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1—4: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2345678910:你(单位)于年月日申报的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2: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管理方式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国债投资明细表;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自行申报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自行申报非营利组织收入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备案管理二、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备案得减免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税〔2008〕149号管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备案管理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项目的具体条件、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公布)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2、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备案管理4、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情况;5、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130号备案管理三、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预缴申报时,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2、年度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