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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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新规定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违约金。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新规定(一)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全额赔偿劳动者合理赔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3、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以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5、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7、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的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则合同文本未交付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三、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经济补偿的性质1、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不是一种惩罚手段。2、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1、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辞退)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2)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3)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3)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计算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5、不支付的责任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三金之间的关系实施条例:1、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并用3、违约金与经济补偿理论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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