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临地管委规范〔2018〕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6日抄送: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7月6日印发(共印15份)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港地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和《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浦府〔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临港产业区公租房公司的房源)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地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其中主城区房源,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运营机构)上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是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经租管理。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主体)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可以是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或者单位申请人。1.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2.单位申请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入住员工必须满足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第六条(申请条件)(一)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双定双限房等政策。(三)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应为设立在临港地区范围内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3.因临港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方式提出申请;4.其他经临港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第七条(申请方式)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并根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集中受理临港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五)申请人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八)其他相关材料;(九)单位申请人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材料复印件。第三章审核供应第九条(受理)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第十条(审核)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受理申请后,根据公租房供应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住房状况核查由新区住保中心实施,在收到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核查期间,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供应标准)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二条(轮候)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经临港管委会同意后,将轮候名册在临港管委会网站上公示。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按照轮候名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临港管委会备案。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签订合同)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的,应当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根据合同安排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入住,由企事业单位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或在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函后,由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同时,企事业单位承担对入住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承租、入住行为的担保责任。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的,应当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版)》,办理入住手续。由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作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单位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2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第十五条(逾期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位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入住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2.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3.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第十六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第十七条(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租金标准每年度由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制订,每年报临港管委会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帐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第五章退出管理第十九条(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二)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租赁等方式在临港地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主动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书面告知的义务;(四)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五)因单位迁出临港地区或单位取消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价格上浮150%计收。如果逾期经告诫后拒不腾退的,则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日常检查)临港管委会负责按照本细则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临港管委会应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发出整改意见,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虚报的处理)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临港管委会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托临港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细则解释)当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发生变化,本细则按照相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